當事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向資料蒐集者請求更正或補充其個人資料時,應為適當之釋明。故當事人為上開請求時,應提出請求原因及事實為釋明即可。又個人資料涉及價值判斷的部分,無關事實資料之對錯,不能更正,僅有事實資料部分可更正。
相關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1項,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9條
By 33.106年度中小企業因應勞基法新制上路調適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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