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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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3. 主管機關可以採取哪些措施檢查有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事實?


最後更新時間:2013-07-10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執行業務檢查而認有必要或有違法之虞時,得派員進入檢查,命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交付相關證明資料,並可扣留或複製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個人資料或其檔案。若遇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拒扣留或複製者,並得採取對該資料蒐集者權益損害最少之方法強制為之。資料蒐集者對上述行政行為不服得提出聲明異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此外,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將上述執行之權限,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或其他公益團體辦理,但此處之公益團體,不得接受當事人授與訴訟實施權,以自己之名義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相關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2條第1項、第2項、第24條、第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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