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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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8. 行政院101年9月6日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出之修法重點為何?


最後更新時間:2013-07-04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有關特種資料蒐集處理利用要件規定、第41條有關非意圖營利刑罰規定及第54條有關本法施行前間接蒐集個人資料應於一年內完成告知義務規定,業界普遍認為過於嚴格,難以執行,故除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54條迄今尚未指定施行日期外,行政院亦於101年9月6日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就相關條文提出修正要點如下。
1. 特種個人資料之相關規定:
(1) 將「病歷」明文增列為特種資料列舉事項(詳參本篇Q7)。
(2) 增列「為維護公共利益所必要」、「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二款特種個人資料例外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合法事由。舉例而言,如為人事行政管理及相關金融業務要求受僱人員提供犯罪前科資料,可以被認為屬於為維護公共利益所必要;此外,當事人本可自主決定是否提供自己的特種資料,故當事人應有書面同意權。
(3) 特種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仍須經過告知,故明定特種資料關於告知之規定,應準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9條規定。當事人書面同意的方式,也明定準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條規定。
2. 刪除非意圖營利刑罰規定(詳參本篇Q37)。
3. 間接蒐集補行告知之規定:新法第54條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依第9條規定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為告知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告知,逾期未告知而處理或利用者,以違反第9條規定論處。」惟現行一年內完成告知之期限規定,於實際執行上有困難,故草案修正為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告知,且得於首次對當事人為利用時併同為告知。

相關法條:行政院101年9月6日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6條、第41條、第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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