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專欄

首頁 / 律師專欄
嶄新的創業組織選擇形式-有限合夥

嶄新的創業組織選擇形式-有限合夥

作者:周逸濱

立法院於104年6月5日三讀通過了《有限合夥法》,為台灣可選的商業組織型態新增了一項嶄新的選擇。以往的商業型態,大致分成較簡易的獨資、合夥,還有組織型態較為複雜的公司。而獨資、合夥需要承擔無限責任,較不易吸引投資者前來投資,公司設立的條件較為複雜,運作較為繁瑣,並不適合所有的新創.......

詳細閱讀
股東會地點不當或通知書未明確載明地點者,應認召集程序違法

股東會地點不當或通知書未明確載明地點者,應認召集程序違法

甲公司召開股東會,負責人乙為了避免股東丙、丁出席表達不同意見,於開會通知上記載地址為公司廠區,但該公司廠區面積廣大,內有多棟建物,於開會時並將實際開會建物之正門關閉,僅將需由側邊小路步行相當距離之小門開啟,且現場毫無輔助之標語或人員協助,致該股東會僅負責人乙及家人股東到場,其他股.......

詳細閱讀
董事的注意義務與「經營判斷原則」

董事的注意義務與「經營判斷原則」

  若A公司之董事會決議將滯銷已久之大量庫存品以低於成本價銷售,以獲取現金,但不久後相同產品竟在市場上受到歡迎而大賣,A公司因此減少獲利甚至發生虧損,試問:A公司董事會有無違反注意義務?是否應負賠償責任?一、公司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公司負責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

詳細閱讀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緊急召集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緊急召集

作者:陳威駿

若公司遇有緊急情事,致須召集董事會,則程序上應由誰認定屬於「緊急情事」並負責召集?可不可用Email或傳真通知?抑或,用電話或口頭通知?一、董事長為召集權人(公司法第203條第1項規定參照),故應係由董事長決定是否為緊急情事,並由董事長召集。而非由董事會之普通決議認定是否為「緊急.......

詳細閱讀
重整破產 應由專業法院審理

重整破產 應由專業法院審理

健全的企業治理機制應涵蓋企業的全部生命週期,從企業的設立、營運、籌資到退場,都應該有完善的制度,如此才能維持市場的高效率運作,同時促進金融體的健全發展。在企業的退場機制部分,重整與破產制度占有相當重要地位,尤其二年前在金融海嘯侵襲下,為數不少的知名企業或其債權人,包括歌林、遠航、.......

詳細閱讀
第一上市與股東權益保護

第一上市與股東權益保護

自金管會去年7月通過「海外企業來臺上市鬆綁及適度開放陸資投資國內股市方案」以來,已有許多海外企業表達回台第一上市之意願。惟既名為「海外企業」,由於各國法規範不同,對於股東權益保障亦有不同規範,如何於促進資本市場活絡同時,達成保護投資人目的,亦為證交所與證期局正積極研擬的議題。依「.......

詳細閱讀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