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上市與股東權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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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上市與股東權益保護


自金管會去年7月通過「海外企業來臺上市鬆綁及適度開放陸資投資國內股市方案」以來,已有許多海外企業表達回台第一上市之意願。惟既名為「海外企業」,由於各國法規範不同,對於股東權益保障亦有不同規範,如何於促進資本市場活絡同時,達成保護投資人目的,亦為證交所與證期局正積極研擬的議題。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規定,申請第一上市的海外企業應以書面承諾「有關股東權益保護之重要事項,應增訂於公司章程或組織文件內」。然有鑑於外國法律制度不同,現行證交所擬要求海外企業需於不牴觸當地法令之前提下,將股東權益保護的重要規範列於章程內。為落實證交所前揭規範,對外國法制即應有一定之認識。

以可能申請回台第一上市之多數設立登記地開曼群島為例,該國與我國之重要股東權益相關事項有些不同。開曼群島公司法規定已相形寬鬆,唯就特定事項亦有一定之限制,如禁止股份轉讓予未成年人。則若申請第一上市之海外企業因該事項與其當地法令「有所牴觸」,而未於章程中明定,亦未特別揭露予投資人時,實已影響投資人權益。

證交所雖已重視到股東權益保障之相關議題,但法律規範因地而異,不可能放諸四海皆準。正本清源之道,唯有落實「公開原則」,藉由資訊充分揭露,避免投資人因資訊不對稱而影響其投資決策,始得有效保護投資人。

除可要求海外企業應於公開說明中,揭露該國法制與我國法制的重大差異外,尚可要求其於第一上市後,落實「繼續公開」之義務,於證交所網站專區中,持續揭露第一上市後該國法令之重大變化。

此外,若海外企業多以控股公司形態申請第一上市,則投資人所持有之有價證券僅得表彰控股公司所持有之股份,而不及於實際營運公司之資產,今日的投資人日漸成熟,雖已可為理性之風險評估,然無不希望回台第一上市之海外企業為優質企業。若主管機關能做好把關,當能有效提升投資人信心。

以香港交易所為例,對於申請掛牌上市之海外企業,係以審閱該外國法規範之方式,若該國法規範對於股東權益保護不及香港法律,該國企業不得向香港交易所申請掛牌上市,似亦得為我國制度規劃借鏡。 本文同時刊登於【2009-06-29/經濟日報/D3版/稅務法務】林秀玲/理律法律事務所資深顧問、律師,不代表事務所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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