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意公司因營運失敗,要將公司關門宣布「停業」,該怎麼做呢?
1.台灣的公司要關門,最常選擇的方法就是辦理「停業」。所謂的「停業」是指向主管機關辦理業務暫停,這樣可以暫免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被核定而強制繳納之情形發生,等於是將公司放爛在那裡,國家管不著了,債權人也求償無門,公司負責人更可脫逃辦理解散清算時的連帶責任,所以是一般台灣公司要關門時採取的「縮頭烏龜」歸避法。
2.依規定,公司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時,就應該在停業前申請停業登記,之前如要復業,就應該在復業前辦理復業登記,但如果有依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核備的時候,就不受限制。另外,每次辦理停業的期間最長是一年,而且次數不受限制,如果停業後有需要繼續停業一個月以上者,可不用每次先辦理復業登記後再續辦停業,但應該在每次繼續停業期間前依法申請停業登記,否則就會違反公司法第387條第6項的規定,代表公司的負責人會被課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鍰。
3.如果是商號要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也應該在停業前辦理停業登記,在要復業前辦理復業登記。但已經依照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核備的時候,不在此限。停業期間,除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最長不可以超過一年。如果有違反,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6條規定,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4.所以,如果案例中的創意公司的資產小於負債,又沒有符合辦理破產的要件,而且相關負責人或股東都想儘快了解業務的時候,最常用的方法就是先辦理「停業」,再不斷展延,至於「停業」後的繁雜事情,以後再說了。 【本文之著作權為泓廷商務事務所陳麗雯律師,非經同意不得轉載】泓廷商務事務所陳麗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