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意公司因營運失敗,想要關門,但必須經過解散與清算的程序,這些程序是否會因為型態是公司、合夥或獨資而有所不同呢?
一、公司
1.一家公司要正式結束營業,依公司法的規定,要經過「解散、清算」的程序,這是一般公司要關門時,資產還大於負債可能採用的程序。
2.所謂的「解散」,就是指將公司的法人格加以消滅,公司法中規範的四種公司類型(包括: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有適用。
3.公司解散的時候,應該在解散開始後的15日內,敘明解散事由,向主管機關辦理解散登記。解散的公司,除了是因為合併、分割或破產的事由解散外,不論是基於股東自行決意的「意定解散」,或者是發生法律規定的解散事由應該解散,都應該踐行「清算」程序。
4.「清算」程序在清算人就任後就開始,清算人必須依法律規定先了結公司業務後,收取債權與清償債務,再分派盈餘或虧損後,才可以分派剩餘財產給股東。清算程序完結後,清算人尚須於15日內造具表冊送交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並於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因此,創意公司如要辦理解散,就應該依照上開程序辦理。
5.所以,如果本案例中的創意公司的資產大於負債,但創意公司想要關門時,就可以進行「解散、清算」的程序,讓這家公司在法律上合法的消滅。
二、合夥
如果是合夥組織或商號要辦理解散,並沒有公司法的適用,但仍然有民法及商業登記法的適用,如果要解散,就必須要有民法第692條所規定的合夥存續期間屆滿、經合夥人全體同意解散或合夥人的目的事業已完成或有不能完成的解散原因,選任清算人後由合夥財產清償債務、返還合夥的出資,若還有剩餘的時候,再進行賸餘財產的分配。而且,必須在解散事由發生的時候起算十五天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歇業登記。
三、 獨資
如果是獨資商號要辦理解散,也沒有公司法的適用,只要需申請歇業登記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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