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失敗,如何安全脫身?(營業分割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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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失敗,如何安全脫身?(營業分割篇)


創意公司想把公司的營業部分轉讓給別人,是不是可以將營業分割,由傳承公司承受?如創意公司將部分營業分割給傳承公司五年後,創意公司的債權人才向傳承公司請求連帶清償創意公司的債務,傳承公司是不是可以拒絕?
1.公司營業的分割方式可以分為「吸收分割」與「新設分割」,講白一點,就是如果將一個公司的營業切成A和B二塊,這個公司如果把A或B的一部分切割出去賣給其他已經存在的公司,就是「吸收分割」;如果是被切割出去的部分自己設立一家新公司繼續經營,就是「新設分割」。

2.公司法在民國90年修正前,只有第185條有關營業政策重大變更的規定,但因為這個條文的程序比較繁複,不利於企業組織的再造,所以在民國90年修正公司法時,引進公司的「分割」制度,但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加以分割,其他種類的公司並不適用,而且分割後的存續或新設的公司仍必需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分割的程序除了必需用書面提出「分割計劃」外,其他的程序大概都和「公司合併」的規定一樣。

3.公司分割以後,因為分割而消滅的公司的權利義務都由分割後存續或另立的公司承受,為了避免存續或新設公司的債務責任無限的擴大,所以,公司法第319之1條特別規定:分割後的存續或新設公司,只有在他受讓營業的出資範圍內,就分割前公司所負的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也就是說分割前公司的債權人在存續公司受讓的出資範圍內,才可以直接向分割後的存續或新設公司要債。而且,債權人的求償權,從分割基準日起算二年,如不行使就會被消滅。

4.因此,本案例中,創意公司和傳承公司如果都是「股份有限公司」,就可以將公司部份的人、物、組織、資產、負債加以切割分離,以「吸收分割」的方式,移轉給傳承公司,傳承公司在受讓營業的出資範圍內,對創意公司的債權人在分割基準日後二年內有連帶清償責任,二年後就沒有責任了。 【本文之著作權為泓廷商務事務所陳麗雯律師,非經同意不得轉載】泓廷商務事務所陳麗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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