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失敗,如何安全脫身?(公司合併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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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失敗,如何安全脫身?(公司合併篇)

創意公司因為營運不善,想要和傳承公司合併,如果只剩下傳承公司,是不是可以?會不會因為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而有所不同?

1.公司合併的方式可以分為「存續合併」和「新設合併」二種,講白一點,前面一種就是所有參加合併的公司,還會有一家活著,其他家都死了;後面一種就是新設一家活的公司,被合併的公司通通Bye-Bye了。不管是那一種合併,凡是因為合併而死掉的公司,它的權利義務都會全部由合併後仍然活的公司加以承受。

2.公司法除了允許同種類的公司加以合併以外,在有限的範圍內,也會允許不同種類的公司加以合併。例如:基於「資本大眾化」的考量,「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的時候,活的公司只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就一定要被作掉。

3.所以,本案例中的創意公司和傳承公司如果要合併,其中一家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另一家是「有限公司」的時候,就必需是「股份有限公司」那一家當作是合併後還可以活的公司,另外一家就要被消滅掉了。

4.公司間辦理合併的時候,必需作成「合併的決議」,而且要用書面訂立「合併契約」、編造「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踐行保障反對股東與公司債權人的程序。如果合併後活的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就必需向股東會報告,如果是另外新設的公司,就要召集發起人會議。在合併決議作成後的15日內,必需向主管機關辦理公司合併的登記。

5.另外,民國91年有新設一個企業併購法,是特別針對「股份有限公司」間的併購再加以額外的規定,這個法設有「簡易合併」(就是公司合併他本身原來就持有90%以上已發行股份的子公司時)、「以大吃小的非對稱式合併」(就是存續公司為合併所發行的新股,沒有超過存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20%,而且交付給消滅公司股東的現金或財產價值總額不會超過存續公司淨值的2%時)以及「敵意併購」的「先購後併」(就是先購買標的公司的股票,取得一定權數後,以大股東的姿態,參加標的公司的股東會,取得董、監事的席位,參與公司併購的決策)等規定。

6.總之,在辦理公司合併前,應先將公司的所有狀況全盤加以考量,例如:要審理公司的「營運、資產、負債、財務、稅務、法務」等方面,才可以作出對相關公司最有利的合併規劃。 【本文之著作權為泓廷商務事務所陳麗雯律師,非經同意不得轉載】 泓廷商務事務所陳麗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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