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應依法辦理登記,否則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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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應依法辦理登記,否則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


我們有位客戶成立一家公司,不僅在廣告上刊登公司名稱,並以公司名義漢人簽立契約。由於我們公司後來與這家公司發生買賣糾紛,才發現這位客戶並未申請公司登記,該公司只是商號而已,這位客戶為經營生意上的方便對外竟稱是股份有限公司,這樣行為是否違法?
公司法第1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依規定有四種公司組織,例如股份有限公司要由七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而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責任。

  另外,公司除須依公司法組織外,更重要的是要辦理設立登記,若未向主管機關登記,依第19條規定,不可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否則行為人需負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之刑責,同時在民事責任方面,亦應自負責任。如果行為人是二人以上,則應連帶負責。

  另外,在行政責任上,主管機關並可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該名客戶以公司名義廣告、訂約之行為,很顯然已違反公司法規定,應負刑事、民事及行政責任。 簡榮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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