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純傳達事實的新聞報導」可以自由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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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傳達事實的新聞報導」可以自由利用


據報載立法院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有傳播學者認為:「所謂侵權若包含轉貼新聞等,將嚴重戕害知識流通,這是著作權法過度擴權」云云,恐係出於對著作權法的誤解。
按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的語文著作。」本來就非為著作權之標的,大眾得自由利用。因此,如果是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之語文著作,當然可以在網路上轉貼或轉載,不涉及著作權侵害的問題,部分學者的疑慮恐係出於誤解。

至於其他網路上的非屬新聞報導的評論性文章,縱然受到著作權保護,網友也可依法合理使用。例如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網路上的論壇為了討論時事,當然也可在合理範圍內引用他人的評論文章。而為了提供網友時事評論的合理空間,著作權法第61條及第62條也規定:「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政治或宗教上之公開演說、裁判程序及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公開陳述,任何人得利用之。但專就特定人之演說或陳述,編輯成編輯著作者,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已給予網友相當的合理使用空間,應可妥為利用。

除此之外,著作權法第65條也規定有概括性的合理使用判斷標準,規定如下:「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可供參考。

另提醒網友,若在網路上要合理使用他人的著作,除了參考上開規定外,還要記得依著作權法第64條、第66條明示出處,並尊重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則可確保「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不致觸法。 本文非經同意請勿轉載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六合法律事務所 李佩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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