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處拘役,是否有前科紀錄

首頁 / 律師專欄
判處拘役,是否有前科紀錄分類圖片
判處拘役,是否有前科紀錄


筆者最近承辦一起案件,案情略為有部份高所得人士因為誤信不肖業「捐贈公有地」或「捐贈檢驗試劑」係屬合法節稅之行為,以較高之收據申報扣除稅額,因而遭檢察官依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提起公訴。 然由於該等高所得人士主觀上或無逃漏稅之故意,並且於事發之後均已補繳稅款﹔因此,本案於法院審理時,公訴檢察官希望被告等能認罪協商,並提出處拘役二十天且緩刑三年的協商條件。雖公訴檢察官所提協商條件刑度並不重,然而,當事人感到疑惑者係「這樣是不是就有前科了?」、「是不是無法申請良民證了?」。

按依刑法第47條規定,若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而依法累犯需要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因此,為審酌當事人是否符合累犯要件,司法機關目前建置「刑案資料查註紀錄」系統,紀錄刑事案件包括偵查、裁判及執行等階段的相關資訊及結果。

換句話說,一旦進入刑事程序,不論係地方法院檢察署階段之簽結、不起訴、緩起訴或起訴處分,或於法院階段之無罪、有罪或緩刑判決,其相關資訊均會記錄於「刑案資料查註紀錄」中,以作為司法機關將來審酌當事人是否累犯以及量刑時的參考依據。

然而,前述「刑案資料查註紀錄」並非任何人均得查閱,僅限於司法人員始得查閱,且查閱時更需有審核機制,以保障人權。至於一般人口中的「良民證」或「前科紀錄」係指內政部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下稱核發條例)所核發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依核發條例第4條規定,現在或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有居留、停留紀錄之人民,均得檢具文件,向警察局申請核發。

另依核發條例第3條規定,該紀錄係指「員警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之紀錄證明」,亦即紀錄範圍限於法院所為之判決。而依核發條例第6條規定,受緩刑、拘役、罰金(不包括有期徒刑易科罰金者)的宣告,也不會記載於刑事案件紀錄。

綜上所陳,除被宣告緩刑,依刑法第76條之規定,緩刑期滿後,刑之宣告將失其效力外;縱被處以拘役,依核發條例,亦不會記載於刑事紀錄證明。換言之,將不會影響移民時良民證之取得。 本文非經本人同意請勿轉載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明沂法律事務所 簡榮宗律師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