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改作自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微型創業鳳凰網站「法規常見問與答」110年7月12日發布內容)
案例主題:
甲是販賣耳機的廠商。為了行銷耳機,廠商甲付費給一名網紅乙,請網紅乙在臉書上張貼「體驗文」。且廠商甲與網紅乙約定,體驗文中一定要對甲的商品給予好評。然而網紅乙因為較為忙碌,並不是廠商甲提供的所有耳機都有試用過,且網紅乙也沒有在臉書文章中說明,是受到甲的贊助才張貼這篇體驗文。請問甲是否會有觸法問題?
說明分析:
一般企業為了行銷,經常會邀請名人進行「代言廣告」。此種代言廣告,法律上正式的名稱為「薦證廣告」,規定於我國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制定的「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薦證廣告的形式多元,不論是影片、文字、聲音,只要是可以使公眾得知,都屬於薦證廣告的可能形式。例如公平會的以下範例:
「某鍋具電視廣告播放一知名爆炸頭名廚使用該品牌快鍋等鍋具輕鬆料理一桌豐盛年菜的畫面,縱使廣告中未出現該名廚之聲音(或口頭陳述、意見),該廣告仍可視為其為該品牌鍋具所作之薦證廣告。」
為了確保消費者的權益,以及保護市場上其他業者的競爭,公平會在上述規範說明中,規定了以下原則(註:以下僅提及與本次案例主題相關者):
1. 廣告內容應反映代言人的「真實意見」或「親身體驗結果」。
2. 如果業者與代言人間存在消費者無法預期的利益關係,必須在廣告中充分揭露,例如:
(1) 經營自媒體的網紅,與業者的關係不明顯,有可能是網紅自己想要發表意見,也可能是業者贊助所發表。因此屬於「非一般大眾可合理預期」的利益關係,需要在廣告中充分說明。
(2) 但若是某明星在廣告中推薦某特定商品,由於明星獲得報酬是一般大眾可以合理預期,所以不需要特別揭露。
上述規範說明第六點及第九點更明文規定,如果個案中,代言廣告讓消費者有被誤導的狀況,就有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或第25條的規定,而受到行政處罰,初次可能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的罰鍰。此外,如果有消費者因此受有損害,消費者也可能對業者進行求償,因此業者進行薦證廣告時不得不謹慎。
綜合上述,在本次案例中,甲乙的以下行為均有觸法的可能性:
1. 甲要求乙一定要在「體驗文」中給予好評,因為限制代言人表達「真實意見」或「親身體驗結果」,可能觸法。
2. 乙若因忙碌而未能試用甲的所有耳機,卻在「體驗文」中評論所有耳機,也會因為並非乙的「親身體驗結果」,而可能觸法。
3. 乙沒有標明文章是「業配文」,亦會觸法。
若甲想要符合我國公平會的規範進行行銷,必須要注意以下事項:
1. 乙必須要在「體驗文」中發表他真實的試用心得。
2. 乙必須要確實有「親身體驗」到「體驗文」中有評論到的所有耳機。
3. 乙必須清楚在「體驗文」中告知讀者,此篇文章為「業配」,是有受到甲的贊助或利益而發表。
而由於乙是否有完整試用甲提供的所有耳機,或是否有在文章中標明「業配」,是屬於需要乙配合的行為。若甲希望能降低法律風險,可在雙方的契約中將乙需要履行的義務載明清楚,以釐清雙方的責任。
Tips:
1. 業者請網紅以自媒體形式來宣傳時,若是「業配」,須注意必須表明給消費者了解。
2. 業者應確保代言廣告的內容,是反映到代言人的「真實意見」及「親身體驗結果」,以免消費者認為被誤導。
3. 有關業者希望網紅依照公平會規範進行的相關行為,建議可在雙方契約中訂定明確,以釐清雙方責任。
4. 如果企業遇到類似案例仍有疑問,建議可至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之「中小企業法律服務網」預約「榮譽律師」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