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某甲今年大學畢業,是剛踏入社會的新鮮人,對於廣告行銷方面有相當高的熱忱及能力,希望能開公司自己接案子,但因某甲資金不充裕,又擔心與朋友某乙合資,在經營上會意見不合容易產生衝突,因此想設立一人公司。請問:某甲應具備哪些條件、該注意哪些限制及設立公司流程為何?
說明分析:
- 本案例某甲因資金不充裕,又擔心與朋友某乙合資,在經營上會意見不合產生衝突,因此想設立一人公司,可依公司法第2條第1項及第98條第1項規定成立「有限公司」:
- 依公司法第2條第1項:「公司分為左列四種:
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公司法第98條第1項:「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成。」,由上開規定可知,個人欲成立一人公司,依我國公司法規定,可以設立一人「有限公司」。
- 設立公司應依公司法規定按流程進行籌設:
- 依公司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司名稱,應使用我國文字,且不得與他公司或有限合夥名稱相同。」(107年8月1日最新修正),設立之公司為避免與其他公司名稱重複,以維護公司名稱專用權,故須至經濟部商業司進行公司名稱預查。
- 依公司法第7條第1項規定,公司申請設立登記之資本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但就資本額設定無門檻之限制,故不用擔心資金門檻限制的問題。
- 將資本額存入至銀行並以公司名稱開戶。
- 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第2條規定,應經會計師簽核出具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
- 依公司法第5條規定,應向主管機關或直轄市政府進行登記。
- 依上述前五項程序進行設立公司登記後,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頁申請免用統一發票。
- 依營業稅法第28條及稅籍登記規則第2條規定,應於公司營業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三、謹就設立公司流程及條件整理如下表格所示:
參考註解:
- 註1. 公司名稱預查: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2條
- 註2. 廢除公司設立登記最低資本額之限制:總統98年4月29日華總一義字第09800106771號令暨經濟部98年4月30日經商字第09800569310號函公布修正公司法第100條及第156條
- 註3. 台北市商業處-常見問題-公司設立登記檢送之存摺戶名,是否一定要加註負責人姓名?
- 註4. 設立登記資本額: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第2條
- 註5. 台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公司設立常見問答-編號55
- 註6.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申請【使用/免用】統一發票
- 註7. 稅籍登記:稅籍登記規則第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