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TCA是指美國的《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又被戲稱為「肥咖法案」,其內容係要求2013年之前外國金融機構(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 "FFI")必須與美國國家稅務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IRS")簽定外國金融機構協定("FFIA"),同意FATCA的規定,自2013年起每年向IRS申報當年度美國公民透過該機構帳戶所獲得的利益、資金流動、資本利得的情形。FATCA是跳過各國政府,直接透過與外國金融機構簽署協定,要求外國金融機構配合提供美國公民之帳戶資料。
FATCA的立法,是要解決美國公民(含雙重國籍者)濫用海外賬戶規避稅收的問題,以防堵美國公民利用海外帳戶逃漏稅。一般而言,銀行、經紀人、保險公司、避險基金、證券化工具和私募股權基金等非美國機構均被視為FFI,而被列為適用對象。
目前FATCA的發展現況,2010年3月18日FATCA制定,陸續發佈有關實行細則,2010年8月27日發布2010-60號公告、2011年4月8日發布2011-34號公告、2011年7月14日發布2011-53號公告,預料在2014年1月1日正式生效(原訂係於2013年1月1日生效,後經宣佈延後1年生效)前,美國仍將持續發佈有關實行細則,相關金融機構應予特別注意。
至於上開公告之重要條款,以2010-60號公告而言,在於定義哪些機構屬於外國金融機構/非外國金融機構如何辨別美國籍身分客戶的帳戶如何處理美國籍身分客戶所持有的新、舊帳戶定義低風險及得免適用FATCA的外國金融機構外國金融機構須向IRS申報的資料;而2011-34號公告重要條款,則有引進私人銀行(private banking)帳戶概念,金融機構須制定額外查核工作、要求對金額超過50萬美元以上帳戶進行查核,如帳戶可能是美國籍客戶持有,需在2015年1月1日前要求提供並取得帳戶狀況文件,此後每年需重新查核一次、法務長須確認遵守IRS規定,並確認在協議生效前並無協助客戶規避稅責情形及提出透過中間機構付款(passthru payment)規定的準則。要求參與FFIA的金融機構,對不參與FFIA的金融機構或拒絕提供資料的帳戶給付轉付款項時,代扣繳30%的稅款等。
至於2011-53號公告明確提出實施FATCA之分階段時間表,主要時間表包括FFIA的簽訂與生效日期(2013年6月30日(含)前完成者,2013年7月1日生效、2013年7月1日起完成者,簽訂日生效)、私人銀行帳戶之查核動作時間、申報及扣繳之時程等。
而如金融機構不簽署FFIA、不按時申報、申報不實者,除不得在美國設置分支機構外,美國將針對該金融機構在美操作資金的資本利得(含利息、股利、租金、勞務所得、關係人交易、其他可確定金額的定期所得等),直接扣繳30%重稅。假如美國公民身份的客戶拒絕申報,外國金融機構必須關閉該客戶的帳戶。因此導致金融機構簽不簽署陷於兩難,若不簽定FFIA,銀行在美國的業務恐會遭受限制,若未經客戶同意提供客戶的資訊給美國,又會違反個資法;且若客戶不同意提供資料,必須關閉客戶帳戶,將使客戶面臨損失壓力。
此外,由於FATCA僅係美國之國內法,未與其他國家政府協商,因此常常會與外國法制相衝突。例如,我國的個資法明文規定非經當事人同意不得將個資透露,否則有觸法之虞;金融機構依FATCA規定,關閉客戶帳戶,恐引發國內與國際訴訟;對於未能簽訂FFIA的外國金融機構,或未能確定是否為美國籍帳戶的客戶,若有包括股息、利息及證券交易所得等,在給付所得時就源扣繳30%的稅額,但並非按「所得額」計算,而是按「交易額」計算,與稅法按所得額計算稅額差異很大,將衍生金融機構是否能為「扣繳義務人」,及有無法源依據能否代為扣繳等問題。
我國目前對於FATCA的因應,也已經加快腳步,像是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於日前決議,除非美台洽簽租稅協定,否則國內銀行不應淪為美國的「查稅打手」,金管會主委陳裕璋並指出,為因應FATCA,除了金管會,包括財政部和外交部也正在集思廣益,是否能提出相關解決措施,相關部會將在1個月內組成平台,針對美國後續動作進行沙盤推演。
另外,我國銀行公會也向美國反應,FATCA與我國個資法、銀行法48條有所牴觸,如要個別取得客戶書面同意有其困難,且要求如客戶不配合即予關戶處理,並非銀行法下可單方執行行為,也恐違背合約內容等。但美國對於各國就FATCA的意見,並無進一步的回應。
除了前述金融業者遭遇的問題外,由於FATCA係針對具有雙重國籍且高資產的人士的追稅法案,因此,前述人士就該法案之後續發展亦必須密切觀察,以提前妥善因應。本文為律師投稿文章/朱峻賢律師朱峻賢合夥律師/明沂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