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阿超是一位燒烤店老闆,經營著「超會烤」燒烤店,店內員工平時採輪休排班制,而該店以獨門醬汁遠近馳名,有許多客人慕名而來,平日店內即已生意興隆,中秋節即將到來,阿超心想中秋節當天店內肯定更是高朋滿座,便打算調動全體員工於中秋節當日上班,以應對中秋節當日湧入之客流,但另一方面阿超又心想國定假日要給付加倍薪水,這樣人事成本會提高,於是欲與員工商議,將班表中排定上班之一日調動至中秋節,之後再補一天假給員工,中秋節當日薪水比照平日發放,請問:阿超經營的「超會烤」燒烤店這種作法是否符合勞基法之相關法令規定?
(一) 按「…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一、春節。二、民族掃墓節。三、端午節。四、中秋節。五、農曆除夕。」勞動基準法第37條與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次按「…勞資雙方得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但因涉及個別勞工勞動條件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同意』。至於勞資雙方雖得協商約定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仍應確明前開所調移國定假日之休假日期,即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後,因調移後之國定假日當日,成為正常工作日,該等被調移實施休假之原工作日即應使勞工得以休假,且雇主不得減損勞工應有之國定休假日數,始屬適法。」,此有勞動部104年4月23日勞動條1字第1040130697號函釋示要旨足資參照。
(三) 準此,本案例阿超經營的「超會烤」燒烤店若徵得「員工同意」採取「輪休排班制」,將國定假日與正常工作日對調實施,參諸上開規定與主管機關見解,則該國定假日當日即成為正常工作日,從而,該日出勤工資自比照正常工作日之工資給付,自不待言,但該等被調移實施休假之原工作日即應使勞工得以休假,且雇主(即阿超經營的「超會烤」燒烤店)不得減損勞工應有之國定休假日數,始屬適法,附此敘明。
(四) 綜上,本案例阿超經營的「超會烤」燒烤店倘若徵得「員工同意」採取「輪休排班制」,將國定假日與正常工作日對調實施,則該國定假日當日即成為正常工作日,從而,該日出勤工資自比照正常工作日之工資給付,無需給付加倍工資乃屬合法,但阿超經營的「超會烤」燒烤店不得減損勞工應有之國定休假日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