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強化公司治理及董監責任的世界潮流下,近年來檢調機關積極偵辦公司與董監的市場不法行為,包括操縱股價、背信與非常規交易、財報不實以及內線交易等,企業主與董監遭起訴的新聞時有可聞。然而案件起訴後有待法院裁判,法院如何詮釋相關法令、調查事實,不僅對涉案人至為重要,對於董監如何降低法律風險亦有參考價值,本文以近年法院就董監責任所為判決的審理方向,淺析如後。
一、決策程序的參與者及合法性:凡董監因參與公司決策而遭起訴,法院必先審視董事會或股東會是否確實召開、董監出席狀況、討論與表決內容、以及有無授權等,以判斷何人應負責。以往實務常見被告主張自己僅為人頭董監,對公司事務一概不知,依近期判決,人頭雖不致與實際犯罪者負相同責任,但身為董監卻怠於行使職務,仍難免除相關的民刑事責任。
另外,倘公司決策程序有重大瑕疵,不僅使法官心證上傾向認定董監被訴的背信或非常規交易罪名成立,法官還可能追加適用其他罪名,例如製作虛偽的董事會會議紀錄,即可能另構成詐欺或偽造文書罪。
二、交易真實性與商業上的合理性:在董監被訴背信、非常規交易以及財報不實的案件中,法院十分重視交易的真實性與合理性。就真實性而言,法院會要求交易雙方提出交易契約等文件,並會調查交易流程的物流與金流、並向銀行或主管機關調閱帳戶明細與稅捐的完納證明,以判定交易是否為真。法院關心的重點包括: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交易的事前評估與議價過程、資金調度的方式、利潤與交易架構是否符合商業慣例,以及對方違約時有無採取必要的法律行動等,均為法院判斷董監是否涉及背信、非常交易或財報不實的關鍵所在。
三、公司資訊有無依法公開:法院在審理董監責任案件時,另一調查重點在於公司有無以及如何進行資訊公開。凡案件涉及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借貸及為他人背書保證等重大業務行為時,法院會調查公司有無將相關資訊依法公告、申報並於財報上允當表達,並傳訊查核簽證會計師出庭作證,以了解財報編制及其查核過程,進而判斷董監是否構成財報不實或背信。而就公司與董監在媒體或股市觀測站等管道所發布的訊息,法院也會調查其內容有無不實或不確定,以及是否對股價與股東權益產生重大影響,並參酌發布的時機以判斷董監有無利用訊息操縱股價。
四、強化公司治理降低董監法律風險:自美國恩隆案爆發後,我國證交法修法加重董監從事市場不法行為的刑責,投資人保護中心也積極提起民事訴訟追究董監責任,求償金額多在億元以上,現今董監責任與法律風險可謂大幅提高。在金融風暴下,公司獲利與經營難度增高,一旦發生鉅額虧損或投資失利,董監難免將受主管機關與股東的嚴格檢驗,如欲免遭檢調誤認從事市場不法行為,可依上述法院審理重點強化公司治理,應能大幅降低觸法風險,縱使涉訟,董監也有充分理由面對法院審判,期爭取無罪無責的判決。本文同時刊登於【2009-04-27/經濟日報/D3版/稅務法務】羅名威/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本文僅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