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霸和嘉食化向法院聲請重整,法院裁定以緊急處分禁止該二公司記名股票轉讓,股東在毫無預警下被禁止出售持股。股東權益所受的影響不可不謂不大。
自力霸集團向法院聲請重整以來,媒體及社會大眾關注的焦點均放在力霸集團有無機會尋求重整制度保護,債權人有無可能說服法院,解除緊急處分對其債權行使的限制。至於法院限制股東股票轉讓的緊急處分是否合理?關注這種股東權益議題的人不多。
公司法第287條規定,法院為公司重整之裁定前,得因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為緊急處分,內容包括:公司財產的保全處分、公司業務的限制、公司履行債務及對公司行使債權的限制、公司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等程序的停止、公司記名式股票轉讓的禁止、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損害賠償責任的查定及其財產的保全處分。
「公司記名式股票轉讓之禁止」直接涉及股東權益,其目的何在,說法不一。有認為在防止公司股價格下跌;有認為在防止董事或監察人利用轉讓持股達到當然解任門檻,以規避董事或監察人責任。
公司股價是市場上買方與賣方的成交價,與公司有無重整更生的可能並無直接關連;現行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對董事或監察人轉讓持股,有嚴格的限制,欲出脫持股本來即有其難度。另若確實因董事或監察人的不法事由導致公司聲請重整,公司、股東或債權人本可依法追究其民、刑事責任,即使解除董事或監察人職務,也無礙於責任的追究。前述二種說法,難以構成以緊急處分限制股東轉讓股票的理由。
公司聲請重整時,法院以緊急處分限制股票轉讓對股東權益的影響,應從證交所營業細則之相關規定來觀察。相關規定的主要內容為,遇有法院依公司法第287條為「公司記名式股票轉讓之禁止」裁定者,證交所於知悉日或受法院禁止轉讓裁定通知日,或上市公司重大訊息揭露日(以孰前者為準)即先行公告,自公告日的次一營業日起停止其有價證券買賣。換言之,法院一旦做出限制股票轉讓的裁定,該公司的股票即等同停止交易,無法再行流通。
公司法第287條之規定,法院得就公司負責人的財產為保全處分,董事本為公司之負責人,若透過對董事的財產為保全處分(限制董事轉讓個人持股)可達到追究董事責任之目的,似無再限制全體股東轉讓持股的必要。公司重整緊急處分制度是否應包括限制股東轉讓股票,值得再商榷。
最後須指明者,現行法公司法第287條規定的緊急處分,並非一經聲請,法院即有義務做出相關的緊急處分,法院仍有裁量的空間。法律既然有裁量空間,法院如認確有限制轉讓股票轉讓的必要,至少應於裁定中敘明限制全體股東轉讓股票的必要性。 本文轉載至【2007-10-22/經濟日報/A13版/稅務法務】蔡朝安,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