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公司債權人是指對公司享有債權請求權、得要求公司依債之本旨提出給付之人。如從公司之參與人間的利害關係觀察,可發現債權人所處不利之處,最明顯者即為股東可享受者為剩餘利益,也就是公司資產扣除負債後所剩餘的財產;而債權人所享有的是固定利益,是根據雙方訂立契約條件而得請求的固定債權。因此股東投資風險較可確定,即公司獲利越多,股東獲利越大。而債權人與公司間的關係自始即依照債權債務契約之規範,公司獲利多寡並不影響債權人可從公司取得的數額。
所以從股東或公司經營者的立場,較容易選擇追求公司獲利極大化而將風險由債權人承擔的決策,而債權人以公司外部人的身分,是無法介入公司經營決策,就法制規範風險分擔機制來說,必須於公司法中訂定保護公司債權人的機制,以減輕股東與債權人間存在的利害衝突。此舉不但是為了避免債權人負擔過高的風險,也是為了避免公司對外籌募資金的不利。
整體而言,公司法對於債權人的保護大致分為兩種方式,一是如前所述,對於公司財產保護、資訊公開以及資本維持的種種規定,另一則是在公司組織有所變動時,債權人享有資訊取得權、聲明異議權等權利。
另外,再從不同債權人間之保障條件而論,因為享有擔保與否也會造成風險分擔的不同。例如銀行因為貸款金額較鉅,自然對於資訊取得及享有擔保品等具有較多保障,而其他合作廠商、供應商通常在公司不利事件發生後才能進行保全程序。
觀察近日力霸公司所屬「衣蝶百貨」下游合作廠商所組自救會,以「力霸公司債權人」身分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重整乙案,個人認為其實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對於債權人的保護考量恐怕有所不足。
「衣蝶百貨廠商自救委員會」是在今年2月15日向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聲請重整。自救會向法院表示,力霸公司「百貨企業部」之「衣蝶百貨」,全省經營共有五處。以去年力霸營業額133億元計算,「衣蝶百貨」占96億元(72%)稱為「金雞母」並不為過。自救會也表示自力霸出事後積欠700多家廠商貨款總計20億元,如使「衣蝶百貨」維持正常營運,每年有六到八億元淨利;為避免公司停業或撤櫃,將造成消費者及眾多廠商之嚴重社會問題,因而向法院聲請重整。
但法院認為公司有無重建更生的可能,應依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判斷,必須在公司重整後能達到收支平衡,且具有盈餘可以攤還債務時,聲請重整的公司才有繼續經營的價值,法院准許其重整才有意義。又法院認為即使力霸公司進行瘦身計畫、有次序處理擔保品等調整公司體質的方案,亦可能因力霸無法獲得債權銀行及員工的支持,也難以協商重整方案的裁撤部門計畫及處理擔保品償債計畫,其依據的理由亦包括行政機關經濟部、金管會及銀行團的不支持或反對。
平心而論,力霸事件確實讓社會和政府蒙受重大衝擊,但不知法院或主管行政機關的長官們在准駁重整聲請時是否有思考過,為何這些實力不如「擁有擔保品」大銀行的可憐小「百貨零售」廠商,願意冒著可能損失更大的風險而要求公司正常營運呢?是否在各個債權人的心中都有一把看不見的尺,會自行去求取對自己最有利的生存條件?也許力霸真的不能跟「東隆五金」相比,但是能不能「浴火重生」也絕非只是「重整後能達到收支平衡,且具有盈餘可以攤還債務」才有價值,更不是只有獲得銀行支持才有重整的可能。
從上述說明可知,債權人其實承擔了較高的公司經營風險,又無法介入公司決策過程,當公司發生變動時,債權人面臨的風險確是締約時無法預見的,因此建議未來公司法對於公司發生困難時的機制設計,實應顧及公司各方利害關係人,包括股東、債權人、公司員工及社會成本等立場考量,俾利將損害降至最低,也使各方利益得以兼顧。 本文轉載至【2007-08-28/經濟日報/A12版/觀點】金玉瑩,公司治理協會準則委員會委員、建業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