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與少數股東權

首頁 / 律師專欄
企業併購與少數股東權分類圖片
企業併購與少數股東權


據日前報載,金管會有鑑於現行公開收購法令並未賦予少數股東反對權,對小股東保護未周,擬建議經濟部修改企業併購法,允許公開收購過程中,小股東有說「不」的權利,亦即只要有10%的小股東反對,即得以阻止公開收購案的進行。此議一出,引來各界諸多不同意見。各方多認為,金管會保護小股東的立意雖然良善,然而賦予10%股東公開收購案件的否決權,手段是否允當,是否顧及全體股東利益,又是否侵及董事會經營判斷領域,尚有研究的必要。
立意良善 輕重恐失衡

企業併購,大分有友善併購及敵意併購兩種類型;在友善併購的情形,大體上,併購雙方的董事會必須先得有初步共識,就相關併購條件,個別依其利害之計算,得出積極的決策後,再提交予股東會決定;股東會的決定有其門檻,必有多數表決權的支持,併購始得以行。少數股東如不贊成併購的議案,但其加總的表決權並不充分,仍不得以小搏大,阻止併購的進行,在法制上則設有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給予退場的機會。

敵意併購(即所謂公開收購)的情形,實務上通常或係因併購的一方與標的公司董事會缺乏協商的管道、協商未果,或係遵循強制公開收購要求的必要,所採取的手段。在公開收購的情節,所訴求的對象,本來就是個別的股東。股東如不想接受徵求,沒有人得以強迫他出售股權。如果真如金管會傾向的看法,賦予10%股東在公開收購案件的否決權,則無異允許該股東以小搏大,反而妨害其他股東本於自我利益判斷所作出的出售股權決策。由此觀察,金管會保護少數股東的立意固然良善,其輕重恐有失衡之處。

權益保護 非法制真空

實際上,少數股東在併購過程的權益保護並非法制真空,僅是在落實面仍須強化,筆者試舉所見數項,以供主事者參考:

一、 強化併購交易資訊揭露的密度,以確保股東行使表決權或作出出售個別股權的決定時,均有充分的資訊。目前無論在友善併購抑或敵意併購,法制所要求提供給股東的資訊,其密度及質量均有待強化。

二、 落實董事會的忠誠義務及注意義務,要求資訊優勢的董事會所作出的併購決策,應符合全體股東的利益,而不應有自我交易、利害衝突以及不合常規的情形。甚至進一步考量引進大股東的忠誠義務及注意義務,讓法制更完善。

三、 檢討司法實務對於「異議股東收買請求權」案件的審理邏輯。依目前司法實務,公平價格的決定多直接依股東會決議當天收盤價格為準。如此一來,股東行使異議權而期待法院另為決定獨立的公平價格,無異多此一舉。 本文同時刊登於【2007-07-30/經濟日報/A13版/稅務法務】 蔡朝安(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