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力霸掏空案談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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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力霸掏空案談公司治理


2007年元旦剛過,就爆發了眾所矚目的力霸掏空大弊案,王又曾夫婦捲款潛逃出國,留下了逾千億元的大窟窿,引起了朝野各界的口誅筆伐。社會大眾也不禁納悶,為何公司治理碰到了力霸集團就大崩盤?
有些人認為法人董事是罪魁禍首,主張全面廢除法人董事。的確,公司法第27條第1項規定的法人董事及第2項規定的法人代表董事,兩者均可由法人隨時撤換改派,一般泛稱法人董事,是我國獨創的怪制。法人董事難有獨立自主意志,違悖健全公司治理強調「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基本精神,應該改革導正,筆者幾年前就曾為文呼籲,現在也樂觀其成。

不過,法人董事制度在我國行之有年,大部分企業的大多數董事都屬於法人董事性質,是公司經營控制賴以維繫的主要機制,事實上,政府就是法人董事制度的始作俑者,公司法第27條當年就是應政府公股的需求而訂定,企業只是跟著搭便車而已。因此,若無適當替代配套而貿然廢除法人董事,恐會滋生更大困擾。況且,要廢除法人董事,必須修訂公司法,立法院議事耗日費時,可能遠水救不了近火。

就事論事,法人董事未必就是力霸掏空案的罪魁禍首,我國很多優質企業如台塑、統一、裕隆等等,董事會成員幾乎全是法人董事,但也沒變成五鬼搬運的力霸,可見主其事者的道德品行才是決定公司治理良窳的主要因素。當然,我們談公司治理,不能只是寄望於企業經營者的道德品行,而是應該建立制衡架構,讓正派經營的人能夠揮長才,讓為非作歹的人難以上下其手。

目前我國公司治理揭櫫的制衡重點就是設置獨立董事和審計委員會。誠然,力霸弊案的關鍵在於整個集團的領導班子都是自己人,全聽王老闆發號施令。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力霸集團各企業若已設置真正獨立董事和審計委員會,是否可防範掏空弊案的發生,或者起碼可讓弊端提早曝光而減輕損害?

平心而論,我國現行公司治理法令其實相當周詳,推動獨立董事和審計委員會也不失為務實之計,若干措施雖有矯枉過正或隔靴搔癢的小瑕疵,但仍不掩大瑜。只是新制才剛上路,尚未落實,有待加速。自今年1月1日起改選的董事會都需適用新制,開始設置獨立董事和審計委員會,假以時日,應可見到制衡功效。

不過,徒法不足以自行,政府主管機關在強制要求設置獨立董事和審計委員會的政策上,似有「重重提起,輕輕放下」之嫌,是否為循序漸進的考量,抑或鬆手放水的妥協,不得而知。

根據相關法令,金管會有權強制要求公開發行公司設置獨立董事和審計委員會,但金管會迄今卻只函令要求金融機構和實收資本額500億元以上的上市櫃公司必須設置獨立董事,對審計委員會則僅暫採推廣宣導方式鼓勵而不強制要求設置,貫徹實施公司治理的決心和信心似有缺欠。

我國實收資本額達500億元的上市櫃公司家數不多,力霸可能就不在其列,為何選定這個超高門檻,讓很多公司不必設置獨立董事,似有重新檢討的必要。至於審計委員會的設置,可讓獨立董事大幅增強制衡功能,金管會卻不強制要求任何公司設置,其理安在,令人費解。即使說循序漸進,總該有個開頭,從攸關大眾資金的金融機構先行要求,似不為過。

獨立董事和審計委員會的設置,絕對不是公司治理的萬靈丹,卻是目前公司治理的推動重點,也是主管機關權限內可以強制要求實施的事項,舉手之勞,何樂而不為之? 本文同時刊登於【2007-02-13/經濟日報/A12版/觀點】 黃日燦(美國哈佛大學法學博士、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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