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控納子公司,持股51%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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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控納子公司,持股51%才合理


眾達國際事務所主持律師黃日燦表示,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金控持有銀行、保險、證券公司的資本額二五%,就「確定」有實質控制權,並「確定」成為金控旗下子公司,條件太寬鬆,造成許多矛盾,應與公司法一致,改為五一%。
台新金持有彰銀二五%,金控法規定,彰銀已是台新金的子公司,但是律師認為,金控法的規定有待商榷,不合道理,和公司法、國外法規的規定不同,應該比照公司法規定,修改為五一%。

眾達國際事務所主持律師黃日燦表示,金控法目前定持股二五%就「確定」有實質控制權,是不合時宜做法。在國外法律上,或是在國內的公司法(第三六九條之三),持股二五%都只能「推定」有實質控制權,而不是「確定」有實質控制權。「推定」和「確定」在法律地位上不同,「推定」是可以反證,當沒有實質控制權時,就不是金控下的子公司,也不需要編合併報表。

我國當時在訂定金控法時,以為金控持有銀行二五%的股權就算是很高,但是從算術上來看,持股二五%的大股東可以有四個,如果都變成母公司,會形成一個公司有四個爸爸媽媽,並不合理,所以最好回到公司法和外國的做法,只有絕對多數的五一%的股權,世上只有一個股東會超過五一%,很清楚,才「確定」有實質控制權,可以推派總經理,可以擁有過半的董事席次。

如果只有二五%,不能視為當然是子公司,也不一定可以指派總經理或是過半席次。

例如目前開發金持有金鼎證券超過二五%,開發金納金鼎為旗下的子公司,但是開發金對金鼎證有實質控制權嗎?顯然實際上,開發金尚無法控制金鼎證,勉強納入為子公司後要編合併報表,對開發金不一定有好處。

所以黃日燦認為,將持股改為五一%,才算是「確定」有實質控制權,比較符合實務上的需求與做法。 本文轉載至【2006-10-18/工商時報/A10/稅務法務 】眾達國際事務所主持律師黃日燦,工商時報記者王信人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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