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務上,有關於強制下市可能帶來的負面衝擊,由被併購的上市公司主動申請下市,一般仍視為較佳選項。台灣慧智於九十二年間併入致達資訊,今年七月間中央產險與AIG集團旗下環美行銷進行換股,皆由公司主動申請下櫃或下市。
上市公司主動申請下市,應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通過,且表示同意的董事或股東,其持股須達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相較於併購案通常僅要求持股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的同意,「主動申請下市」的表決持股門檻,顯然高出甚多。
除獨立董事外,決議時同意申請下市的董事應負連帶責任,承諾於五十日的收購期間收購流通在外的股票,收購價格不得低於最近期財報的淨值,亦不得低於決議日前一個月股票收盤價的平均價格。此種「董事收購義務」與併購案中異議股東得請求「公司」以公平價格收買股份有別,不失為提供股東出脫持股,取得現金退場的另一管道。
值得留意的是,渣打銀行現正進行的「公開收購」,與申請下市的董事收購義務固然並無直接關聯,惟若下市時流通在外的股份達二○ %以上,依目前法令及主管機關解釋,仍有強制公開收購的適用,屆時就須由收購董事以公開收購的方式進行收購。
不過,強制公開收購的機制,原即在確保全體股東有公平出售股票的機會,以分享控制股權的溢價(control premium)。申請下市的董事收購義務,既然已由董事承諾依同一公開價格收購股份,性質上或屬公開收購的特殊型態,當無不公平收購的疑慮,似乎不須再進行一般公開收購的程序。
況且,由於二者擬處理的情況迥異,勉強平行適用,亦不免有諸多扞格甚至窒礙難行之處。例如,申請下市的董事收購義務已有最低價格的限制,是否僅因流通股份達二○%以上,即須適用公開收購的規定而另由獨立專家出具合理性意見書,不無探討餘地。
另一方面,申請下市的董事收購義務,強制要求五十日的收購期間,不如一般「公開收購」容許短至十日的收購期間來得有彈性,在規劃併購時程上也確實造成困擾。
歸根究柢,目前上市公司被併購的下市機制,一律視同自願申請下市案件處理,恐怕未盡切合併購案件的實際需求,或許該重新調整。本文轉載至【2006-10-05/工商時報/A10/稅務法務】達國際法律事務所李慧穎律師
據報載,渣打銀行甫宣布將以每股二四.五元的高價,公開收購新竹商銀至少五一%之股權,並規劃於持股達一定比例後讓新竹商銀下市,再進一步完成後續的併購。
上市公司被併,下市機制值細究
05 10月
By 達國際法律事務所李慧穎 in 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