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股東提案,標準誰來把關?

首頁 / 律師專欄
排除股東提案,標準誰來把關?分類圖片
排除股東提案,標準誰來把關?


股東提案權要發揮作用,前提在於提案不會任意被經營階層排除。就一般立法例而言,為避免少數股東濫用提案進行干擾,多半仍委諸公司經營階層依一定標準判斷是否將提案納入議程,我國即是由董事會決定。
股東提案本質上會影響董事會職權,董事會就對經營階層不利之提案難免用放大鏡檢視。為避免球員兼裁判之弊,除了排除標準應明確合理外,違法排除之效果及主管機關的介入空間亦為重點。

排除股東提案之標準,一般可區分為程序與實體。我國公司法規定的程序標準包括必須在股東常會提出、提案股東須有一%以上持股、提案以一項為限、受理期間及提案字數等,疑義較少。但實體標準僅有「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解釋上較為模糊,有進一步討論的必要。

何謂「非股東會所得決議」,如站在公司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之想法,恐傾向將公司法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除公司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解讀為僅有公司法「明定」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方為「股東會所得決議」,除此以外,均為「非股東會所得決議」。這樣的解讀將造成可能僅有轉投資限制之解除、修改章程、合併、解散等公司法明定由股東會決議之重大事項,方能由股東提案。如此一來將使提案制度之功能大打折扣。

此外,董事會如排除股東合法之提案,現行法只規定課處負責人數萬元罰鍰,如果提案對經營階層不利,可能會有寧可受罰也要加以排除的道德風險,甚至連董事會議程都不納入。提案股東可否據此尋求訴訟救濟,似尚在未定之天。由於提案根本未列入議程,就提案根本無「決議」,對董事會消極不納入提案的行為,恐較難以訴訟救濟。如因合法提案未被列入常會議案進而主張該次股東會全部無效,好比「城門失火、殃及池魚」,亦不甚合理。故如董事會對合法提案根本不予理會,提案股東目前似無有效手段加以反制。

至於主管機關之角色,除前述之罰鍰外,公司法或其他法令似未提供直接管道容許主管機關介入處理。在「股東會所得決議」之不確定概念下,目前實務上主管機關針對股東提案被不當排除的質疑,目前也僅能以「屬公司內部自治事項」、「如有爭議請循司法途逕解決」等方式回應。

美國法上關於實質排除標準之規定較為細緻,例如若提案內容涉及公司日常營運,原則上應屬董事會為商業經營決定之範圍,不宜任股東會過度干涉,則可將提案排除。其他像是提案內容會導致公司違反法令、提案係為特定人而非全體股東之利益、提案非公司所能執行、提案涉及董事選舉、與其他提案衝突等,都是實務長期發展出來的判斷標準,頗值參考。 本文轉載至【2006-09-28/工商時報/A10/稅務法務 】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紀天昌律師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