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是一家製造眼鏡架的公司,有一位已經離職的設計師,主張他對於設計圖享有著作權,請問他這樣做有沒有理由?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兩種。所謂著作人格權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及表示權及同一性保持權;而著作權則是與經濟利益密切相關之權利,亦即著作權人透過著作財產權之行使,可以獲取並實現著作的經濟價值,包括重製權、公開展示、公開上映及出租等權利。
理論上,受僱人於職務上所創作之物,因為是利用公司的資源,而且受有公司之報酬,所以在勞雇關係下著作權鷹屬雇主所有。但因為現行著作權法規定,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勞工職務上所完成的著作,於著作完成時,勞工本身就是著作人,造成雇主使用上很多不便。不過,著作權法同時也規定,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其著作權歸僱用人享有。
簡單的說,若在雙方沒有以契約另行約定的情況下,勞工職務上之創作,以勞工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但雇主享有著作財產權。本案若無特別約定,勞雇雙方就依前述規定,就眼鏡架之設計圖的美術著作分別享有權利。但為避免使用上之困擾,建議雇主可以在僱用勞工時,事先以契約約定著作權的歸屬,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