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如何因應專利侵權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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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如何因應專利侵權紛爭?


智慧財產保護日益為企業經營者所重視,利用訴訟等相關法律程序來捍衛智慧財產權,特別是專利權,已為高科技產業所認同。
加上高科技產業競相申請專利或跨國投資蔚為風潮,因此專利侵權訴訟的發生,將不限於公司或市場所在地,企業與企業間橫跨數國、法律制度的侵權紛爭,已是高科技產業迫在眉睫的考驗。

取得侵權證據致勝

現代企業除投入技術研發外,亦應思考如何因應專利侵權糾紛,以求進可攻、退可守。

專利侵權紛爭,涉及法律、技術及策略等多面向考慮,企業如果發現自己專利遭人侵害,在評估是否應進行專利侵權訴訟及相關程序前,第一步應思考如何取得對方侵權具體證據。因為不論是否希望取得法院勝訴確定判決或以訴訟作為迫使對方和解的手段,成功取得侵權證據是致勝不二法則。

因為專利權人在專利侵權紛爭中,必須主張、證明對方具有侵害自己專利權的事實,所以企業可以自行或透過徵信公司,在市場上購買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有侵權疑慮的產品作為證據。如果企業以此類方式取得侵權產品,可委託公證人見證產品取得過程或索取發票,證明產品來源。

但如果侵權產品不是直接由對方在市場進行銷售的成品而是零組件,或被侵害的不是「產品」專利而是「方法」專利,例如半導體製程專利。這時就很難自行蒐證來證明侵權的事實,因此,由企業自行蒐集取得證據並不一定適用於所有類型的專利侵權紛爭。

善用證據保全程序

當企業無法自行取得侵權證據來證明侵權事實時,在台灣現行民事訴訟制度下,雖然沒有如同美國的證據開示制度(Discov-ery)可以運用,而且在2003年3月31日全面廢除專利權侵害的刑事處罰後,專利權人已無法請求檢察官、警方或調查局協助取得侵權證據,但是仍可善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保全」制度。目前民事訴訟法允許證據保全的範圍,除證據可能遭對方湮滅的緊急情形外,就確定事、物的現狀,只要說服法院具有證據保全必要時,也會獲得法院許可。

法院對審理證據保全聲請的重點在於程序的必要性,因此專利權人必須蒐集相關的事證來說服法院,通常為確保侵權人不會事先知悉證據保全的聲請而妨礙嗣後的執行,法院多半不會通知侵權人而進行一造審理。不過如果證據保全聲請未能說服法官許可,法院會將駁回裁定寄送對方知悉,因此專利權人必須有充分準備才可提出聲請,以免打草驚蛇。

執行證據保全時,法官將親自至證據所在地,判斷何項證物與將來的侵權訴訟相關加以查扣,並由書記官詳細記明或描述證物的現狀。另外,執行證據保全時,專利權人除可請求法院查扣足以證明專利侵權的證據外,也可請求法院查扣侵權人獲得不法利益的相關證據,以便證明自己所受損害。 本文轉載至【2006-10-23/經濟日報/A13版/稅務法務】 陳世杰,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暨台北美國商會智財權保護委員會共同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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