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一家銷售家居用品的公司,為了提昇A公司網站的質感,A公司的員工經常在網路上搜尋各種漂亮的圖片或照片放上公司網站,讓網站頁面看起來更豐富。沒想到有一天,A公司突然接到一通警局的電話,要求A公司代表人甲到警局一趟,甲於是得知,原來A公司網站上的一張圖片,著作權人是B公司,由於A公司沒有經過B公司的同意就放上網站使用,因此B公司報警處理。A公司該如何因應呢?
本次的案例中,A公司首先應該先釐清自己可能有哪些民、刑事責任。
著作權法的刑事責任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92條規定:「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實務上曾有一個案例,有位民眾沒有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擅自把網路上找到的1張照片下載後張貼在自己的拍賣平台,而遭著作權人報警提告,法院判處該民眾拘役10天,得以每日新臺幣(下同)1,000元計算易科罰金,即罰金10,000元。(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智簡字第76號刑事簡易判決參照)
罰個人也要罰公司
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
實務上曾有一個案例,有家公司的代表人為了製作公司網站,將他人的7張相片及9篇文章重製後,張貼在自己公司的網站上。法院除了判處該位代表人刑責外,也判處公司罰金2,000元。(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智易字第13號刑事判決參照)
罰金繳給國家,還要再民事賠償
著作權法第88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同法第85條規定:「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實務上曾有一個案例,有家公司未經授權擅自將一位攝影師拍攝的4張照片刊登在雜誌上,法院認定每張照片通常授權費用為1,000元,而攝影師所受的非財產上損害的賠償額也是每張1,000元,因此認定攝影師就4張照片得求償8,000元。(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民著訴字第8號民事判決參照)
可透過調解撤回告訴
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就有償提供著作全部原樣利用,致著作財產權人受有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損害者,不在此限…」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規定:「鄉、鎮、市公所應設調解委員會,辦理下列調解事件:一、民事事件。二、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同條例第28條第2項規定:「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實務上曾有案例,被告因犯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遭檢察官起訴,法院審理後發現被告與告訴人早在起訴前就已經成立調解,且調解書上也有記載告訴人同意撤回告訴,並經過法院核定,因此認為檢察官起訴違背規定,因而不受理此案。(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智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參照)
小結
本案中,A公司首先應該參考實務上的前例,評估是否要與B公司和解。若有和解的意願,可以聲請調解,請B公司以調解書撤回告訴,由A公司以調解書所載的金額賠償B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