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寫其他商家的網路文案,也有著作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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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寫其他商家的網路文案,也有著作權問題!?

(本文改作自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微型創業鳳凰網站「法規常見問與答」111年1月17日發布內容)

 

案例主題:

甲開了一家A公司,以網路商店方式經營蛋糕銷售業務。為了吸引網路上的消費者,甲經常在網路上搜尋其他蛋糕店的商品說明文案,稍加改寫後作為自己網站上的商品說明。請問甲的行為有觸法問題嗎?

 

說明分析:

很多業者常認為,網路上的商品說明文字大同小異,參考其他店家的網路文案作為自己的商品說明,應該沒有著作權的問題吧?然而實際上並非當然沒有問題,要看他人的行銷文案有無構成著作權法「語文著作」的程度。

 

即使是商品說明,有「原創性」也可以受著作權法保護

法院見解認為,只要具有「原創性」的著作,就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所謂的原創性包括(一)是著作人自己獨立完成的創作,而不是抄襲別人的著作而來;(二)該著作足以表現著作人的個性或獨特性。(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著訴字第73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實務上曾有一個案例,有一商家參考另一商家的網路文案,其中有「高級優雅的雙層設計」、「典雅的鏤空設計」、「低調的華麗-洗手也超優雅」、「質感華麗浴室新寵」、「貴婦級的肥皂盒」這些文字。法院認為上述文字並不只是一般的片語,已經足以表現著作人的個性或獨特性,因此仍然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享有著作權。然而行銷文案中「大小適中不佔空間」、「可放置桌上當置物盒」、「迴紋針等等的」、「或是名片架」、「一般規格的名片都放的下唷」等文字,法院認為只是商品的單純描述與介紹,就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智簡上更字第1號判決參照)

 

著作權不需要登記就可以享有

有業者曾於發生著作權糾紛後,抗辯對方並沒有做登記,因此不受保護。這也是觀念上的誤會。

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也說明:「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而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或註冊為權利取得要件。」(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10年10月5日電子郵件1101005b參照)因此,我國其實已經沒有著作權登記的制度,有無做登記並非是否受著作權保護的要件。

 

縱然稍加改寫,只要法院認為「實質相似」就可能是侵權

有些業者會認為,只要把別人的文案移除一些字詞或增加一些字詞,就不會構成侵權,然而法院未必這樣認為。

關於有沒有構成著作權的侵害,法院認為「實質相似,不僅指量的相似,亦兼指質的相似;而所謂量的相似,係指抄襲的部分所占比例程度;所謂質的相似,在於是否為重要成分,若是,即屬實質的近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著訴字第38號民事判決)

也就是說,即使業者參考他人文案時有做一些變化,但如果抄襲文字的比例很高,或是抄襲的是對方文案的重要成份,也可能被認定是侵害他人的著作權。

 

小結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在本次案例中,如果其他蛋糕店的網路行銷文案,已經到了有「原創性」的程度,甲就不宜大量參考使用,以免構成對其他同業的著作權侵害。如果被法院認定有侵害他人的著作權,就可能有上述法條規定的刑責,非但A公司可能被科以罰金,甲自己也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

 

Tips:

1.     建議業者盡量自行獨立發想商品文案,切勿以為網路上的商品說明不會享有著作權,就直接照抄使用他人文案。

2.     如果企業遇到類似案例仍有疑問,建議可至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之「中小企業法律服務網」預約「榮譽律師」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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