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及其受僱人之著作權之歸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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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其受僱人之著作權之歸屬問題?


甲公司為一電腦軟體公司,為能推出具市場競爭力之產品,高薪聘用電腦高手A進行研發、創作,經過半年的努力終於完成,問該電腦軟體之著作權究歸屬於甲公司或其員工A?誰得享有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其凡具有原創性之人類精神上創作,且達足以表現作者之個性或獨特性之程度者,即享有著作權。因此,如果不是抄襲或複製他人的著作,縱使二件作品相同或極相似,亦因二者均屬創作,皆應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而著作之種類,依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例示,包括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及電腦程式等。其中關於「電腦程式著作」,係指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而言。

所謂「著作權」係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參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著作權人格權具有專屬性,是以保護著作人之名譽、聲望或其他無形之人格利益為標的之權利,其有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保持著作內容、形式之同一性之權利;而著作財產權則係對著作享有各式經濟利用價值之權利。故所稱著作權人應指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之人。

關於公司員工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著作權之歸屬應如何認定?依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則可知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雙方可就著作人加以約定。如果公司與受雇人在著作完成前,就以契約約定以公司為著作人,則公司依第十條規定於著作完成時便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如雙方無約定,則依法律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則歸公司即雇用人享有。

以本件案例事實觀之,電腦程式著作為著作權法例示著作種類之一,只要其具有原創性之精神上創作,而且足以表現作者的個性或獨特性之程度者,自受有著作權法的保護。本件甲公司之員工A於其職務上完成一電腦軟體之創作,對此著作權究歸屬於甲公司或其員工A,應視雙方有無約定而論。如依雙方約定是以公司為著作人,則公司於員工A完成該著作時即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若無約定,則由員工A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惟著作財產權之部分,則須歸雇主享有,因該電腦軟體著作乃員工A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甲公司當得就其員工於職務上所為創作享有使用之權利為是。但雙方若有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員工A享有者,自從其約定無誤。 名陽法律事務所陳璧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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