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可以直接或間接識別出個人的資料,皆屬於個人資料。個資法又將個人資料大分為「一般性資料」(或「非敏感性資料」)及「敏感性資料」。
順利開辦網路商店、架設好網站後,下一步便是決定要販售什麼商品或服務。在網路上販售商品,千萬不要因為在虛擬空間而認為主管機關或警察稽查不易,進而可以不用遵守相關法令,目前我國已有成立專業的電信警察負責維持網路上秩序、監督及打擊網路世界之不法行為,所以中小企業在網路販售商品時,應特別...
個資法就「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定義分別如下:一、 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二、 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三、 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中小企業不論取得個人資料...
中小企業經營網路事業,必然會利用電子商務對商品或服務為行銷宣傳,於網路介面、虛擬平台刊登廣告時,此類廣告需要遵守相關法律規範,以下便依序介紹我國法律對於1) 一般廣告、2) 網路廣告、3) 薦證廣告、4) 意識形態廣告的相關規範。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除了遵守不刊登不實廣告之大原則外,同前所述網路交易禁止販售、限制販售商品之規定,主管機關針對特定商品,仍有限制刊登出售(即廣告)之限制規定。可見網路商店業者決定販售何種商品後,應先了解該等商品之廣告,法令是否訂有特殊之限制,舉例如下。
依個資法之規定,中小企業蒐集、處理和利用個人資料,主要規範如下:一、 個人資料之蒐集及處理,應具備法定事由,主要為取得當事人同意等。二、 個人資料之利用,原則上應於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僅於有法定例外事由時,方得為目的外利用。三、 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前,應踐行告知義務,確...
如同在街上張貼、發送實體傳單,網路企業經營者也希望透過電子郵件、電子報或電子廣告傳單行銷其網路商品,然而,比起實體傳單,濫發廣告電子郵件往往使接收者難以拒絕,不僅妨礙其正常通信功能,造成網路之壅塞,甚至可能因挾帶病毒而造成系統損害。現行法下,雖有刑法第360條規定無故以電腦程式或...
個人資料管理如屬一般家庭、社交活動者,不適用個資法之規定。這些活動包括:一、 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二、 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由於前揭個資法的規定涉及諸多不確定法律概念,於解釋適用上仍可...
基於敏感性資料(詳第一篇、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基本內涵及涵蓋範疇、Q2)之高度隱密性,依個資法之規定,中小企業原則上禁止蒐集敏感性資料,只有在符合下列法定例外事由之一時,才可以蒐集:一、 法律明文規定;二、 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且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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