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電子簽章法第2條第1款,電子文件係指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電子文件和一般傳統紙本文件相比,具有傳遞快速、保存方便、呈現方式多元、節省紙張列印成本以及環保等多項優點,若使用...
個資法第19條為中小企業合法蒐集非敏感性資料(詳第一篇、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基本內涵及涵蓋範疇、Q2)之基礎性規定。依本規定,蒐集個人資料,應有特定的目的,並應具備法律明文列舉的下列要件之一:一、 法律明文規定;二、 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三、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
在傳統紙本文件上簽章,代表簽章人已確認該文件的內容,同意受該文件內容的拘束,而在電子文件逐漸取代傳統紙本文件的今天,為了使電子文件發揮更大功能,在電子文件上簽章已有其必要性。
依個資法之規定,中小企業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時,應踐行告知的義務,讓當事人得以充分了解提供個人資料對其權益之可能影響,以正確判斷是否同意提供,或使當事人了解個人資料已被蒐集而將為如何之利用。告知義務之內涵,會因為個人資料係向當事人直接蒐集或係間接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個人資料)...
電子商務契約泛指所有透過電子網路進行商務交易或涉及數位商品有關事宜所訂立的契約,此契約除了常見的買賣契約外,尚有可能有委任契約、承攬契約等,舉凡在yahoo奇摩購物商城、團購網買賣商品或服務、在訂購系統買賣車票、機票、演唱會門票、委託他人或受他人委託代為買賣商品,在網路系統出租或...
就個資法論,對於應徵者為背景調查及要求其提供警察機關刑事紀錄證明、健康檢查等資料,由於涉及到當事人之犯罪前科、健康檢查等敏感性資料,依前述第二篇、中小企業蒐集與處理個人資料之規範、Q1 所述,縱經應徵者同意也難認為已取得合法事由。因此,中小企業縱經當事人同意始予蒐集此類資料,仍可...
如Q2所述,電子商務契約和一般契約相同,都在「要約」與「承諾」意思表示合致時,契約即行成立。並沒有規定應由商家或買家哪一方先發出要約。不過,民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除非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否則契約之要約人,原則上因其要約而受拘...
員工網路活動之相關紀錄與資料,多屬得用以識別當事人之個人資料,而屬於個資法規範之範疇。因此,瀏覽或查閱員工之網路活動,仍應遵循個資法之相關規範,於行為前應對於員工踐行告知義務,並取得其同意;蒐集而得之員工網路活動資訊,也不得任意作為他用。另宜留意,由於員工使用電腦與網際網路之行為...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7款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係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因為這些契約條款是由一方事先擬定,擬定之條款未與他方磋商,因此很...
電子商務交易過程常需要顧客輸入個人資料,如何使商家合理取得、使用該等交易上必要資訊,又能兼顧顧客之隱私權,在網路交易頻繁之今日益顯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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