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個資法論,對於應徵者為背景調查及要求其提供警察機關刑事紀錄證明、健康檢查等資料,由於涉及到當事人之犯罪前科、健康檢查等敏感性資料,依前述第二篇、中小企業蒐集與處理個人資料之規範、Q1 所述,縱經應徵者同意也難認為已取得合法事由。因此,中小企業縱經當事人同意始予蒐集此類資料,仍可...
如Q2所述,電子商務契約和一般契約相同,都在「要約」與「承諾」意思表示合致時,契約即行成立。並沒有規定應由商家或買家哪一方先發出要約。不過,民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除非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否則契約之要約人,原則上因其要約而受拘...
員工網路活動之相關紀錄與資料,多屬得用以識別當事人之個人資料,而屬於個資法規範之範疇。因此,瀏覽或查閱員工之網路活動,仍應遵循個資法之相關規範,於行為前應對於員工踐行告知義務,並取得其同意;蒐集而得之員工網路活動資訊,也不得任意作為他用。另宜留意,由於員工使用電腦與網際網路之行為...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7款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係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因為這些契約條款是由一方事先擬定,擬定之條款未與他方磋商,因此很...
電子商務交易過程常需要顧客輸入個人資料,如何使商家合理取得、使用該等交易上必要資訊,又能兼顧顧客之隱私權,在網路交易頻繁之今日益顯重要。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規定,「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故在網路上進行的電子商務交易,屬於「郵購買賣」的一種。
在利用電子商務進行線上交易付款之情形,依付款行為之時點可區分為三種類型,第一類為事先儲值;第二類為即時付款;第三類為取貨後付款,以下分別就此三類方式加以介紹。
營業人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繳納營業稅,如有所得,尚須依所得稅法按年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而從交易行為或所得必須課稅的角度觀之,電子商務交易與一般傳統商業行為並無不同,因此電子商務交易仍應繳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電子商務促使商業活動更為活絡,但也帶來新興犯罪型態──網路犯罪事件。有些犯罪態樣係因商家違法行為所致者,中小企業經營電子商務事業應隨時警惕,避免觸法;亦有網路商家並未為不法行為,係因他人在其網路虛擬空間領域內犯罪,網路商家對此應有認識並協助防制。簡要將網路犯罪常見行為態樣介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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