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個資法論,對於應徵者為背景調查及要求其提供警察機關刑事
紀錄證明、健康檢查等資料,由於涉及到當事人之犯罪前科、健康檢
查等敏感性資料,依前述第二篇、中小企業蒐集與處理個人資料之規
範、Q1 所述,縱經應徵者同意也難認為已取得合法事由。因此,中小
企業縱經當事人同意始予蒐集此類資料,仍可能觸法。
中小企業應注意有無其他法律明文規定或其他為履行法定義
務,而得或應蒐集此類敏感性資料之情形,以合法蒐集之。
另應注意者,對應徵者要求此等資料,尚可能牽涉到其他如勞工
法令等之相關問題(如禁止歧視之相關規定),中小企業也應留意是否有符合各該其他法令之規範。
參考法條:詳參附錄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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