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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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的「非敏感性資料」,應踐行何等法律上義務?


最後更新時間:2013-04-13


依個資法之規定,中小企業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時,應踐 行告知的義務,讓當事人得以充分了解提供個人資料對其權益之可能 影響,以正確判斷是否同意提供,或使當事人了解個人資料已被蒐集 而將為如何之利用。
告知義務之內涵,會因為個人資料係向當事人直接蒐集或係間接 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個人資料)者,而有不同,分述如下: 應告知之內容 

直接蒐集


一、 個人資料管理者名稱;
二、 蒐集的目的;
三、 所蒐集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 個人資料利用的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 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 影響;及
六、 當事人依照法律得行使之權利,包括查詢或請求閱覽、請 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 利用、請求刪除等資訊自主權。 

間接蒐集


個人資料並非由當事人提供時,應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 源,並告知前揭一至五。
踐行告知義務之時點
直接蒐集時,應於蒐集時告知;間接蒐集時,則應於處理或利用 前告知,且得於首次對當事人為利用時併同為之。

免告知之情形


中小企業只有法定的例外狀況下,才可以免於前揭告知義務: 
直接蒐集:
一、 法律規定得免告知;
二、 個人資料之蒐集是為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
三、 告知將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四、 告知將妨害第三人之重大利益;
五、 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 
間接蒐集
一、 同直接蒐集之五項例外情形;
二、 不能向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告知;
三、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已合法公開的個人資料;及基於公共利益 為統計或學術目的且有必要,並且以資料經提供者處理後或 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者為限。
四、 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

參考法條;詳參附錄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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