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Q2所述,電子商務契約和一般契約相同,都在「要約」與「承諾」意思表示合致時,契約即行成立。並沒有規定應由商家或買家哪一方先發出要約。不過,民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除非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否則契約之要約人,原則上因其要約而受拘束。
由此可知,什麼是「要約」對於判斷電子商務契約是否成立,及成立時點的認定上,自然相當關鍵。民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而係「要約之引誘」,也就是為吸引、誘使買家作出要約前的行為。
雖然規定如此,實務上往往難以清楚地區分,有認為於網站上刊登商品內容、標示型號及價格之展售行為屬「要約」者,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09號民事判決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簡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有認為屬「要約之引誘」,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消小字第11號民事判決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59號民事判決,可見究竟是「要約之引誘」或「要約」,法院的見解尚未統一。
影響所及,在商家標價錯誤之情形,若該錯誤資訊的刊登被視為「要約」,商家即須受其拘束,依照要約中所設定的規格、功能、價錢等條件履行其給付義務;就算被認為是「要約的引誘」,若買家已提出要約,商家業已回覆「承諾」出賣該商品予買家時,契約即行成立,則商家仍須受標錯之條件拘束。
由於標價錯誤事件頻起,對於經濟部主管之零售業者,透過網路方式對消費者進行交易時,經濟部訂有「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應記載事項第3點規定,商品交易頁面呈現之商品名稱、價格、內容、規格、型號及其他相關資訊,為契約之一部分。第5點第2項規定,企業經營者對下單內容,除於下單後二個工作日內附正當理由為拒絕外,為接受下單。但消費者已付款者,視為契約成立。因此,未來若有發生標價錯誤的情形,商品交易頁面呈現之價格構成契約之一部份,且只要消費者完成付款程序或二個工作日未遭業者拒絕,契約即告成立,將可更保障消費者權益,以杜爭議。
綜上所述,中小企業經營網路事業,實應小心避免標錯重要商品資訊。若商家是企業經營者,適用消費者保護法,標錯價也有可能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確保廣告內容真實之義務,而對消費者須按照不低於廣告內容之條件出貨,所以千萬要注意。
• 民法(101.06.13)第88條、第91條、第154條、第162條。
• 消費者保護法(94.02.05)第22條
•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99.06.21)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