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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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於網路上刊登廣告有何特殊限制?


最後更新時間:2013-04-17


除了遵守不刊登不實廣告之大原則外,同前所述網路交易禁止販售、限制販售商品之規定,主管機關針對特定商品,仍有限制刊登出售(即廣告)之限制規定。可見網路商店業者決定販售何種商品後,應先了解該等商品之廣告,法令是否訂有特殊之限制,舉例如下。


1. 環境用藥
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33條規定,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者,不得逾越登記內容,登載或宣播虛偽誇張或不當之廣告,其宣傳方式、應敘明之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故廣告環境用藥例如噴霧劑、蚊香、電蚊香、蟑螂螞蟻藥,還必須注意是否符合「環境用藥廣告管理辦法」中的規定。違者依第49條規定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撤銷、廢止其許可證或許可執照,必要時,並得勒令停工、停業或歇業。
2. 化粧品
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2項,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將所有文字、畫面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之證明文件。但依行政院衛生署「化粧品網路廣告處理原則」規定,網站刊登內容若僅涉及產品資訊,不構成廣告,可逕行上網刊登。然而若涉及產品資訊以外之內容,則構成廣告,應事前將廣告內容送主管單位申請核准,取得廣告字號始得為之。違者依第30條規定,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原發證照機關廢止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3. 食品與健康食品
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同條第2項規定,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違反第19條第1項規定者,得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19條第2項規定者,得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對其違規廣告,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4條及第24條第1項規定,健康食品之標示或廣告不得有虛偽不實、誇張之內容,其宣稱之保健效能不得超過許可範圍,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之內容,違反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同條第2項規定,健康食品之標示或廣告,不得涉及醫療效能之內容,違反者,處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上述罰鍰應按次連續處罰至違規廣告停止刊播為止;情節重大者,並應廢止其健康食品之許可證。經依前規定處罰,於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應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4. 藥品
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違者依第91條第1項規定,得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第69條規定,不得對非藥物之商品,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違者依第91條第2項規定,得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違法物品沒入銷燬之。依同法第66條第1項規定,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違者依第92條第4項規定,得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惟根據行政院衛生署之「藥物網路廣告處理原則」,若僅刊登藥品產品資訊於自家公司網站上,並非藥物網路廣告,無須申請事前許可。 5. 醫療廣告
醫療法第9條規定,所謂醫療廣告,係指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宣傳醫療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另依醫療法第87條第1項規定,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須遵守以下規範。第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違者依第104條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第85條第3項授權制定「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法」規定,對於醫療機構透過網際網路提供該機構醫療相關資訊的範圍、方式、責任、申報備查程序等,有詳細規定,加以第86條要求醫療廣告不得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以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為宣傳、摘錄醫學刊物內容為宣傳、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與違反規定內容之廣告聯合或並排為宣傳或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違反者,依第103條,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若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或有傷風化,或以非法墮胎為宣傳,或一年內已受處罰三次,除罰鍰外,尚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吊銷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一年。 6. 菸品
依菸害防制法第9條第1款規定,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電磁紀錄物為宣傳。違者依第26條第3項規定,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 7.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2條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誇大或偏頗之情事,應於事實發生後十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若同業公會發現有第14條第1項所列各款違法廣告之情事,應於每月底前彙整函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處理,宣傳資料、廣告物及相關紀錄應保存二年,錄影及錄音內容並至少保存一年。另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2條亦明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採取之違法廣告行為。違反者,將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1條第8款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二倍至五倍罰鍰至改善為止。


• 環境用藥管理法(95.01.27)第33條
• 環境用藥廣告管理辦法(95.07.25)
•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91.06.12)第24條
• 化粧品網路廣告處理原則
• 食品衛生管理法(100.06.22)第19條
• 健康食品管理法(95.05.17)第14條、第24條
• 藥事法(100.12.07)第65條、第66條、第69條
• 藥品網路廣告處理原則
• 醫療法(101.06.27)第9條、第84條、第85條、第86條、第87條第1項、第103條、第104條。
• 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法(99.02.04)
• 菸害防制法(98.01.23)第9條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101.07.27)第12條、第14條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101.07.27)第22條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99.06.09)第1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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