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就「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定義分別如下:
一、 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二、 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
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三、 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中小企業不論取得個人資料之方式為何,皆屬於「蒐集」之範疇。
又個人資料之「處理」,係指中小企業就個人資料之內部運用及管理行為;「利用」,則指中小企業將個人資料為外部使用之行為。
參考法條;詳參附錄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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