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公司設立後是否一定要設置董事及監察人?
董事會有決定公司業務執行及內部監督的權利。
董事會是公司業務的執行機關,其業務執行的方法是藉由董事決議來讓決議事項發生法律效果。若比照股東會決議的瑕疵(見第三篇Q4),董事會的決議瑕疵亦可以分成召集程序、決議方法、以及決議內容三種。然而和股東會決議不同者(公司法第189條、191條之規定),若是董事會決議有程序上或內容上的...
常務董事,並非每個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均有規定,只有在董事人數多的公司,才有可能設置。因為董事人數過多,較不易以集會方式召集董事會經常執行董事會職權,因此才有設置常務董事、進而組成常務董事會之必要。
董事之權利與義務為何?
董事對股東及公司應負的責任不盡相同,但相同的是,一旦造成損害,董事均須對股東及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
有限公司的意思機關係為全體股東。須經股東同意的事項,於股東行使同意權時,無須以會議的方式為之,縱採書面表決,亦為法所不禁。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是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最高民意機關,透過股東會的召集,決定了公司政策、檢討公司成果、以及選任董事、監察人等。
股東會的決議有幾種?
股東是公司幕後的投資者,故每年公司都需要召開股東會,讓股東有機會表達意見、進行各項決議、對公司董事會所編造並經監察人查核的營運報告書及財務報表等進行同意或異議,來決定董事及監察人免責與否。由此可知股東會決議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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