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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對股東及公司應負的責任有哪些?


最後更新時間:2010-01-14

董事對股東及公司應負的責任不盡相同,但相同的是,一旦造成損害,董事均須對股東及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對股東的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214條、215條的規定可知,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的股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監察人未在三十日內提起訴訟時,上述的股東得為公司提起訴訟;如該訴訟所依據的事實,顯屬實在,經終局判決確定時,被訴的董事對於起訴的股東,因此訴訟所受的損害,負賠償責任。以上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 

二、對公司的責任
(一)公司法規定應負責的部分
1、違反轉投資的損害賠償:公司不得成為其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的合夥人;如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公司負責人違反…時,應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公司法第13條)。
2、違反貸款限制的損害賠償:公司的資金…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違反…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法第15條)。
3、違反為保證人限制的損害賠償: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公司負責人違反…時,應自負保證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時,亦應負賠償責任(公司法第16條規定)。
4、違反忠實義務的損害賠償:董事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至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法第23條第1項)。

5、撤銷核准發行公司債的損害賠償:公司發行公司債經核准後,如發現其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情形時,證券管理機關得撤銷核准。為前項撤銷核准時,…其因此所發生的損害,公司負責人對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公司法第251條)。

6、債款變更用途的損害賠償:公司募集公司債款後,未經申請核准變更,而用於規定事項以外者…如公司因此受有損害時,對於公司並負賠償責任。(公司法第259條)
7、撤銷核准發行新股的損害賠償:公司公開發行新股經核准後,如發現其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情形時,證券管理機關得撤銷其核准。為前項撤銷核准時…因此所發生的損害,並得請求賠償。(公司法第271條)本條為股份持有人向公司求償,而公司因此所生的損害,再依公司法第23條規定,由公司負責人對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
8、撤回新股認購時的損害賠償:發行新股超過股款繳納期限,而仍有未經認購或已認購而撤回或未繳股款者,其已認購繳款的股東,得定一個月以上的期限,催告公司使認購足額並繳足股款;逾期不能完成時,得撤回認股,由公司返回其股款,並加給法定利息。有行為的董事,對於因前項情事所致公司的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公司法第276條)

    有限公司只適用前4款規定,應予注意

(二)董事會決議違法事項
1、董事會的決議違法時:董事會應依照決議具體執行業務,而董事會的決議若違反法令、章程及股東會的決議時,公司負責人及參與決議而未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明其曾經表示異議的董事,均應為公司所受的損害負賠償責任(公司法第193條)。

2、董事會的決議未違法時:(1)董事會的決議並未違反法令、章程及股東會的決議,而公司負責人未遵照其決議而執行,致公司受有損害時,對公司應負賠償責任。(2)董事會的決議並未違反法令、章程及股東會的決議,而公司負責人逾越其權限而執行,致公司受有損害時,對公司負賠償責任(公司法第23條)。

3、股東會或董事會未決議的事項:董事對應決議事項並未決議,而公司負責人逾越權限而執行時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的義務,致公司受損,對公司應負賠償責任(公司法第23條第1項)。

三、董事對債權人或第三人的賠償責任
(一)公司的財產不能清償債務時,董事應立刻向法院聲請破產。董事不提出聲請時,致公司的債權人受損害時,有過失的董事,應負賠償責任,法律上對應決議事項並未決議,造成債權人受到損害時,亦應負賠償責任,其有二人以上時,應連帶負責(民法第35條)。
(二)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董事對於公司業務的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例如: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的營業或財產,應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定有明文。若公司負責人未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就與第三人簽訂契約時,若造成第三人受有損害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公司法第23條第2項)。
依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以及第2項規定,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所以,以上各項所指的公司負責人,應包括董事長、執行董事及參與董事會議而未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以證明其曾經表示異議的董事(指董事會決議違法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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