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首頁 / 法律小常識

常務董事的權利義務有哪些?


最後更新時間:2010-01-16

常務董事,並非每個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均有規定,只有在董事人數多的公司,才有可能設置。因為董事人數過多,較不易以集會方式召集董事會經常執行董事會職權,因此才有設置常務董事、進而組成常務董事會之必要。

公司如有設置常務董事,名額至少三人,最多不得超過董事人數三分之一。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所選出來的常務董事,其任期與其他董事相同,除因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外,不得逾三年,得連選連任。

常務董事組成常務董事會,董事長本身具有常務董事身分,因此由董事長隨時召集並為主席。在董事會休會時,依法令、章程、股東會決議及董事會決議,以集會方式經常執行董事會職權,即實際決定具體的公司業務執行(公司法第208條)。

常務董事會應由常務董事親自出席,如章程准許由其他常務董事代理時,有可由其他常務董事代理,但不得由一般董事代理。且代理人應受一人委託為限,常務董事開會時,董事長如認為需要,得通知有關董事出席。

常務董事會決議時,應有半數以上常務董事之出席,及出席常務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為保存紀錄究明責任,宜就常務董事事會會議做成紀錄,並分送各常務董事。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