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員工要請一個月事假之問題,依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故依法員工一年內僅能至多請14天的事假,且事假是不給薪,又針對超過14天之事假部分,依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315047號函釋略以:「…勞工全年事假日數超過本規則者,其超過部份得以特別休假抵充,如無特別休假或特別休假已休畢者,其處理原則事業單位可明定於工作規則中,報准後實施並公開揭示。」,故超過14天之事假部分應視勞工是否尚有特休,若有特休勞工可續請特休,若無特休則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亦即,雇主有權拒絕勞工超過14天事假且無特休之請假要求。
以上供您參酌,因律師僅能依文字問題提供一般性法律意見,如需要進一步法律上諮詢或委任之協助,您可以再與我們聯絡,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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傑澄法律事務所 陳彥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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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以下回覆提供您參考~
一、按勞動部意見:
(一)內政部 74 年5月13日(74)台內勞字第315045 號函:「一、勞工事假、婚假、喪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二)(74)台內勞字第 315047 號函:勞工請假規則所定請假條件為最低標準,事業單位如有優於本規則者,可從其規定。至勞工全年請事假日數超過本規則者,其超過部分得以特別休假抵充,如無特別休假或特別休假已休畢者,其處理原則事業單位可明定於工作規則中,報准後實施,並公開揭示。
二、結論:
一個月的算法,應該以(1)14日事假、(2)特休假、(3)事假期間的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等加總,加總後若有1個月,仍在適法範圍內。若不到1個月,超過的部分雇主可以拒絕。
陳昭文律師(東金法律事務所/03-8352250/花蓮縣吉安鄉仁里八街39巷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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