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員工要請一個月事假之問題,依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故依法員工一年內僅能至多請14天的事假,且事假是不給薪,又針對超過14天之事假部分,依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315047號函釋略以:「…勞工全年事假日數超過本規則者,其超過部份得以特別休假抵充,如無特別休假或特別休假已休畢者,其處理原則事業單位可明定於工作規則中,報准後實施並公開揭示。」,故超過14天之事假部分應視勞工是否尚有特休,若有特休勞工可續請特休,若無特休則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亦即,雇主有權拒絕勞工超過14天事假且無特休之請假要求。
以上供您參酌,因律師僅能依文字問題提供一般性法律意見,如需要進一步法律上諮詢或委任之協助,您可以再與我們聯絡,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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傑澄法律事務所 陳彥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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