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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被公司解僱

被公司解僱


劉OO 發問於 2025-03-26 | 臺中 | 其他未分類業

Q: 利用職務之便,竊取外包廠商暫留在我方公司的廢棄電線,事後主動承認所犯錯誤,並與外包廠商達成和解並賠償廠商損失,但事後公司卻要解雇我且無資遣費,實際上並無造成公司任何的財務損失,因為竊取的是外包廠商的廢棄電線,也已和解
訴求:請公司給資遣費

勞資爭議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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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勞基法上終止僱傭契約之方式,除兩造合意(如自請離職)外,應端視屬於懲戒解僱或資遣,始能判斷是否有受領資遣費之權利。

如屬勞基法第12條第1項之懲戒解僱:「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時,因屬可歸責於勞工,此時勞工並無向雇主請求資遣費之權利。

反之,如屬勞基法第11條資遣事由時:「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依照同法第17條第1項:「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勞工得向雇主請求資遣費。故您的狀況是否得以請求資遣費,應依個案情節依照前開規定而論。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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