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熊小姐 您好
依據《企業併購法》第 16 條第1項:「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於併購基準日30日前,以書面載明勞動條件通知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該受通知之勞工,應於受通知日起10日內,以書面通知新雇主是否同意留用,屆期未為通知者,視為同意留用。」
另依據《企業併購法》第 17 條第1項、第2項規定:「公司進行併購,未經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應由併購前之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或支付預告期間工資,並依法發給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前項所定不同意留用,包括經同意留用後,於併購基準日前因個人因素不願留用之情形。」
如果您決定不轉任a公司,需於10日內以書面通知a公司不同意留用,屆時b公司的雇主將會終止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或支付預告期間工資,並依法發給您資遣費。
以上說明,僅係依據您提供的說明初步提供意見,若是需要更具體的評估,建議提供相關資料正式委託律師提供意見,祝您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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