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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假承攬真僱傭判斷

假承攬真僱傭判斷


孫OO 發問於 2025-03-27 | 臺北 | 其他未分類業

Q: 本身是診所承攬制整復師,對診所內部規定有疑問
Q:記過規定:三小過算一大過(每次小過罰款500元),三大過(每次大過罰款2000元):降級,留職停薪或開除
想請問此規定在簽約時並沒有,是過往員工一同討論出來的,雇主也沒有與目前在職員工討論過相關規定

Q:承攬制度卻有請假與遲到規範
雖說契約上有註明「如達甲方安排目標或未達安排甲方目標,會按雙方協定增加或減少抽成。」但卻以遲到為調整抽成之方式
遲到1-10分鐘,降低當下抽成5% ;
遲到11-14分鐘,降低當下抽成10% ;
遲到15-19分鐘,降低當下抽成20% ;
遲到20分鐘以上,降低當下抽成50% ;
請假要寫假單
雇主以大家同意為由提出規定,但承攬制度不應有遲到懲罰,降低抽成即是變相的扣薪

Q:如欲使用道具舒緩客人身體不適需經過核准,核准不通過之道具禁止使用

Q:需在一個時段內舒緩所有看健保之客人,並且打上班卡不打下班卡

Q:診所以「福利」為由,給師父們提供勞健保,但又以診所虧錢「收回福利」為由退保,卻依然保留以上所有規定

請問以上規定是否有假承攬真僱傭之嫌疑,與雇主討論後基本上只得到「承攬制度只要我們說好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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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按勞基法規定之勞動契約,指當事人之一方,在從屬於他方之關係下,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此觀該法第2條第3款、第6款規定即明。勞動契約當事人之勞工,通常具有人格從屬性、經濟上從屬性及組織從屬性之特徵。而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承攬契約之當事人以勞務所完成之結果為目的,承攬人只須於約定之時間完成特定之工作,與定作人間無從屬關係,二者性質並不相同。基於勞基法保護勞務提供者之立法精神,除當事人明示成立承攬契約,或顯然與僱傭關係屬性無關者外,基於保護勞工之立場,應為有利於勞務提供者之認定,只要有部分從屬性,即足成立勞動契約關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90號民事判決參照。
如雙方間合作關係具有上述經濟上、人格上及組織上從屬性之特性,不論所簽署的契約名稱是否為勞動契約,法律上就會認定雙方關係為勞動契約,可依勞基法規定適用。
而勞資糾紛可以先行向勞工局申訴或申請調解,亦可委請律師先代為寄發存證信函表達維權意旨,限期請求改善,如改善未果,可逕行對其進行相關法律爭訟程序。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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