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司法上董事競業禁止與忠實義務之相關問題
作者:方雍仁
一、前言:董事為法人之重要機關,對內執行職務,對外代表法人,此為我國民法第27條所明文。董事在股份有限公司是董事會的構成員,係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公司法第192條第1項),是以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不必然是公司之股東,只需具有行為能力;我國公司法對於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之執行.......
詳細閱讀04 3月
作者:方雍仁
一、前言:董事為法人之重要機關,對內執行職務,對外代表法人,此為我國民法第27條所明文。董事在股份有限公司是董事會的構成員,係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公司法第192條第1項),是以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不必然是公司之股東,只需具有行為能力;我國公司法對於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之執行.......
詳細閱讀04 3月
作者:陳威駿
若公司遇有緊急情事,致須召集董事會,則程序上應由誰認定屬於「緊急情事」並負責召集?可不可用Email或傳真通知?抑或,用電話或口頭通知?一、董事長為召集權人(公司法第203條第1項規定參照),故應係由董事長決定是否為緊急情事,並由董事長召集。而非由董事會之普通決議認定是否為「緊急.......
詳細閱讀04 1月
立委林滄敏等人曾提案修正公司法第198條條文,草案內容主要是針對董事選舉方式作修正:一是規定不同特性、效能的董事,應與一般董事分別選舉;一為明定董事選舉方式原則依公司章程規定,只有公司章程未規定時,才採每一股份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選舉權的累積投票制。 基本上,一般董事與獨立董事若.......
詳細閱讀06 8月
作者:蔡朝安
據報載,台北地方法院日前以友聯產險並未針對解除競業禁止之個案,提供股東必要的判斷資料,認為有侵害公司及股東權益之嫌,判決友聯產險股東會「解除董事會競業禁止」之決議無效。根據現行公司法第209條明訂,「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
詳細閱讀24 9月
近兩年美國有愈來愈多股東在股東會提案,要求董事選舉應採多數決(majority voting),亦即當選董事必須取得投票股東過半數股權的支持。 根據美國機構投資人諮詢機構(ISS)統計,在二○○六年,類似的股東提案超過一五○件,近半數已經股東會決議通過,總計有超過兩百家的美國公司.......
詳細閱讀01 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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