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與合法投顧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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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與合法投顧差異


我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下稱投信投顧法)對於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經營係採取較嚴格管制的態度,須符合一定條件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設立,其目的無非為了保障投資大眾暨維護交易市場的健全發展。
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下稱設置標準)的規定,除要求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發起人不得有特定之消極資格外(例如: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曾犯詐欺、背信或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二年…等)。

亦直接明文要求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實收資本額不得少於新台幣1,000萬元,甚至就部門主管、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之資格,亦有一定限制與條件。

除此之外,尚須獲得主管機關許可,否則不得設立,以及其業務行為須受到主管機關及自律機構之規管。凡此種種,均是為了保障投資大眾及維護交易市場的健全發展而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所設的基本門檻。

正因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設立困難且又須受高度之規管,所以多有不肖業者為謀高額的佣金,逕自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除了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外,更重要的是,此等非法投顧欠缺法定最低資本額的要求,往往造成投資大眾求償無門之窘境。

另一方面,非法投顧之相關從業人員,亦因欠缺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要求的條件與資格,因此,其所為證券投資顧問分析之專業性與可信性,是否足以為投資大眾提供正確投資方向,即屬可疑。

更嚴重的是,該等欠缺專業條件與資格的從業人員,因其專業能力之不足,往往利用似是而非之說辭,詐取投資大眾對其之信任,進而誘使投資大眾進行相關投資,此等結果,不僅造成個別投資人經濟上的損害,更造成證券投資市場難以健全發展。

我國非法投顧之亂象非常猖獗,非法投顧業者往往利用投資大眾對法規規範的認知不清,無法辨別孰為合法投顧業者?孰為非法投顧?投資大眾對於非法投顧業者之警覺性亦不高,因此投資大眾往往受騙而不自知。

所以如何加強宣導合法與非法投顧之區別,正確地教導投資大眾合法投顧的辨認方式,方屬當務之急,否則實不足以完全杜絕非法投顧之亂象! 本文轉載至【2006-04-03/經濟日報/B5版/基金平台】 鉅業國際法律事務所梁懷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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