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對內線交易應有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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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對內線交易應有的認識


5月間金管會與法務部合辦二場的「企業內線交易防範暨法規遵循座談會」除了六大工商團體理事長全數到齊外,有不少在我國股市舉足輕重的老闆們坐了黑頭車到政大公企中心,聆聽金管會官員與法務部檢察官的演講。
這是史無前例的重要事件,因為前不久,才有數家頗具知名度的跨國公司,都因涉嫌內線交易遭檢調大肆搜索。這些大老闆們不宜在此一座談會缺席,倒不是怕被誤會不出席會被鎖定為調查對象,而是真的有必要去瞭解內線交易的新法。

據賴英照大法官指出,從1988年1月至2006年6月,他所看到的57件內線交易刑事案件,被判罪的有20件。平均一年大約二個人,而且刑度絕大部分都不到一年有期徒刑。由於市場普遍傳言我國內線交易嚴重,但被追訴判罪的,卻是如此之少,難免引起國人感嘆。

不過,這個現象可能要改觀。因為2006年1月的證券交易法修法及同年5月3日新公布的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使內線交易有了更明確的定義,一些過去利用內線交易縱橫股市的人,今後可能會有很大的法律災難。以前沒事的,今後肯定會有事。試舉例說明。

被告張某為甲公司負責人,甲公司以施君為法人代表人擔任乙公司的監察人。1997年8月22日上午10時至12時召開乙公司董監事聯席會議,開會通知書中只說要修正財務預測,沒註明要調降。於會議中討論是否要更新該公司1997年度財務預測時,有人表示不同意,經表決後始通過調降財務預測。

乙公司於通過調降財務預測後之翌日即8月23日公告。被告則於同年8月6日至8月22日連續出售乙公司股票,共計賣出672張。後又於8月28日、8月30日大量買進1595張乙公司之股票,被證期會以涉有內線交易罪嫌移送法辦。法院認定知悉內線交易者為參與董監事聯席會議之施君,被告並未出席,不算是內線交易的內部人,最後判決被告無罪。

被告A君為甲公司及其四家關係企業董事長,1998年5月A君向乙公司負責人B君洽售台北縣土地49筆。甲公司董事會在1998年8月28日追認由A君逕行決定開發或以每坪平均新台幣40萬元以上之價格處分上述土地。乙公司於同年10月12日董事會決議購買,旋於翌日即10月13日A、B君代表雙方公司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價金總計新台幣64億多元。而此交易結果會使甲公司獲利高達約36億元。

被告A君於同年10月12、13日,利用四家關係企業之資金透過近十家的證券商,連續買進甲公司的股票4,000張、2,000張。甲公司在10月14日下午才藉由股市觀測站公告上述土地交易之重大訊息予股市投資人知悉。台北地方法院最後判決A君無罪,除了認定關係企業早自1998年9月起即持續買入甲公司股票,10月14日消息公告前已買入甲公司股票5萬多張。迄至同年12月31日止並未賣出甲公司股票,直至二年二個多月後才陸續賣出。足證買入股票係持續性買入行為,並非針對土地交易始買入甲公司股票,顯與一般內線交易者為利用重大消息以謀取不當利益並不相同外,還指出甲公司出售不動產在乙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前,或雙方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之前,此重大消息尚屬不確定狀態。

但是上述案例的被告,如果今天被追訴,判罪處罰無法避免,因為法令更明確了。依照新法,張某也算是內線交易的人,而A君買入甲公司股票的時點正是重大消息未公開前。

所以上市櫃公司的大老闆以及其他相關的人,要買賣自己公司的股票時,一定要注意關鍵的時點,否則會有很大的麻煩啦! 本文轉載至【2007-09-19/經濟日報/A12版/觀點】尤英夫,中華公司治理協會理事、世紀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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