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內線交易,防誤踩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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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內線交易,防誤踩地雷


近年來,政府為提高國家競爭力,修正證券交易法之相關規定,將內線交易之刑事責任大幅加重,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下同)1,000萬元到2億元之罰金,如果犯罪金額達1億元以上者,則可加重刑責至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2,500萬元以上至5億元以下之罰金。
去年11月法務部將打擊企業貪瀆列入肅貪的重點工作,針對內線交易重點辦案,包括明基電通董事長、九德電子董事長、英華達公司董事長等人,均遭違反證券交易法起訴,而富邦金控前投資長蔣國樑亦因涉嫌捲入英商渣打銀行併購新竹商銀內線交易案,遭收押禁見。一時之間,內線交易業已成為企業關注之議題。

但何謂內線交易?謹簡要說明如下:

規範主體(即內部人)

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規定,內線交易規範之主體為:1.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2.持有該公司股份超過10%之股東;3.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4.喪失前三款身份後,未滿六個月者;5.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者。其中第一、二款所指之人,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適用標的

原則上包括上市公司之股票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但如有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1項第1款或第3款之情形,可不透過交易所或店頭市場為轉讓,或有證券交易法第150條規定之例外情形者,則無內線交易之適用。

構成要件

我國實務見解認為僅須內部人具備「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及「在該消息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2小時內,對該公司之上是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買入或賣出」,此二個形式要件即為已足,無須探究行為人主觀目的。

重大影響股票價格之消息

所謂重大影響股票價格之消息,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4項規定,係指涉及公司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公開收購,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因其範圍及要件並不明確,故立法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管理辦法。

但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4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之規定,對何謂涉及公司財務、業務、涉及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洋洋灑灑具體列舉十多種情形。

但該管理辦法中,卻仍有「其他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涉及該證券市場之市場供求,對公司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者」之概括條款,此種要件不明確之規定,將導致企業經營者在推動公司政策或相關商業談判之過程,無意誤觸內線交易之法網,有違刑法構成要件明確性之原則,應非內線交易規範之本旨,企業經營者及相關實務工作者,不可不慎。 本文轉載至【2007-09-17/經濟日報/A13版/稅務法務】江如蓉,寰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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