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公司想將一些日本人的學術報告翻譯給客戶參考,但是又找不原來的作者授權,不知道這樣會不會違法?此問題牽涉到兩個部分,第一個是著作財產權的問題,第二個是日本人之著作在我國是否受保護的問題。所謂著作財產權,就是一種與經濟利益密切相關的權利,及著作權人透過著作財產權之行使,可以獲取並實現著作的經濟價值。
本案貴公司想翻譯他人的學術報告,供客戶參考,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0款規定,翻譯是屬於「改作權」的一種,而依同法第28條規定,改作權是屬於著作財產權的一種,專屬於著作人。因此,想要翻譯他人的著作,必須先獲得著作人的同意或授權,才可以改作、利用。
有關第二個問題,日本與我國並未如美國與我國間簽訂有保障著作權的互惠條約,所以,一般人以為日本人的著作在我國不受保護,事實上這是不正確的。依我國著作權法第4條規定,只要日本人的著作在我國境內「首次發行」,或於境外發行後30天內,於我國境內發行的話,都會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因此,貴公司要翻譯日本人的著作,要合於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要件,則必須注意是否經過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否則,是屬於侵權行為,要負民事及刑事責任。 簡榮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