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軟體加密裝置,有法可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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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軟體加密裝置,有法可罰


據媒體報導,刑事局偵九隊接獲軟體代理商報案,有不名人士架設「CAD/CAM」網站,販售各種機械、模具、電子、加工軟體等額昂貴的專業軟體。然而,由於代理商的軟體均有「加密裝置」,具有不可拷貝性,因此懷疑該加密裝置已遭人非法破解。刑事局於調查後發現,有嫌犯專門研究破解各項專業工具軟體加密程式,經燒錄成光碟片後,於網路上販售給公司,1套價值超過40萬元的軟體,在該名嫌犯架設的網站只要1萬元,還標榜專人到府進行訓練以及售後服務,造成軟體代理廠商損失數億元。
此類以破解「加密裝置」侵害他人著作的方式,在九十三年九月一日新修正之著作權法中,已清楚做出立法規範,亦即增訂「防盜拷措施保護」條款。所謂防盜拷措施,可能是設備、器材、在機器上加裝的某個零件、一種鎖碼的技術、一組序號或者一個密碼,甚至可能是一種特別的科技方法;依新修正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八款規定,只要是著作權人為了避免其著作遭人擅自侵入或進而利用,而採取的防護措施、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都是屬於防盜拷措施的一種。

  若著作權人對其著作設有前開之防盜拷措施加以保護,依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他人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以破解、破壞密碼或其他程式之方式非法侵入。另外,依同條第二項規定,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因此,若以破解密碼或其他程式,非法侵入他人設有防盜拷措施之著作;抑或散布這些破解密碼或程式或技術,或提供這些服務讓人可以侵入該等著作,或是讓人可以拷備著作者,皆係違犯著作權法之行為。

  於本案中,行為人破解軟體公司加諸於其著作之防盜拷措施,侵入其著作;復將其破解各項專業工具軟體加密程式,燒錄成光碟片後,於網路上販售給其他公司使用。則其行為,除可能違反前述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一、二項之規定外,更同時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有關侵害重製權之規定。而向其購買盜版軟體的企業,若將該侵害電腦程式著作之軟體於作為營業上使用的話,依新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五款規定,亦「視為侵害著作權」,而且不論企業是否「明知」該軟體係侵權,均需負民事上的損害賠償外,以及同法第九十三條之刑事責任。

  如前所述,新修正之著作權法已經新增關於「防盜拷措施保護」的規定,無論是直接破解、輸入設備或是提供資訊,都可能受到處罰;而且新法放寬企業使用盜版電腦軟體作為營利使用之主觀要件,稍不留意,即可能要負民、刑事之責任,應用電腦軟體之公司行號千萬不可不慎! 明沂法律事務所簡榮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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