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A是一家銷售餐具的廠商,旗下有一件很特別的甲商品,已取得了專利。B是一家網路購物平台,因為得知C廠商正在製造銷售一款樣式特別的乙商品,因此洽詢C廠商同意讓B上架販售。A廠商在網路上看到B平台上的乙商品,與A廠商的甲商品外觀感覺非常相像,因此非常生氣,自行發了警告函給B平台,主張由於C廠商侵害了A廠商的專利,因此要求B平台要將乙商品下架。請問A廠商的處理方式妥當嗎?
說明分析:
針對發警告函的行為,公平交易委員會有公告「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以下簡稱警告函處理原則),對於內容涉及智慧財產權侵權的警告函,規定業者的處理方式。
警告函處理原則適用的範圍如下:
1. 主要適用於業者向自己的「交易相對人」或對手的「交易相對人」發警告函的行為。也就是說,如果業者寄發警告函的對象,是自己的競爭對手,而非該競爭對手的交易相對人,原則上就不適用這個警告函處理原則。
2. 僅適用於主張他人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的情形。如果寄發警告函的內容,是與上述智慧財產權無關的,也不適用警告函處理原則。
3. 警告函的形式不限於名稱為「警告函/律師函」的文件,例如在網路上刊登「公開信」,或是寄發電子郵件,只要是足以使對方知道的「書面」,都屬於規範的範圍。
在本次的案例中,由於A廠商發警告函的對象,是競爭對手C廠商的「交易相對人」B平台,且警告函的內容主張C廠商侵害了A的「專利權」,因此就會適用警告函處理原則的規定。既然如此,A廠商寄發警告函給「B平台」時,需要注意什麼呢?
有關涉及專利侵害的警告函,如果發函對象是「交易相對人」,警告函處理原則中規定:
1. 需要先取得專利侵害鑑定報告
2. 發函以前要通知競爭對手,讓競爭對手知道目前有侵權爭議的存在
3. 警告函中要清楚敘述專利權的內容、範圍,以及專利權是如何受到侵害的具體事實
如果沒有作到上述的規定,就直接寄發警告函給「交易相對人」,而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有其他違反公平交易法的情形,公平交易委員會就會進行裁罰。除此之外,競爭對手也可能依照公平交易法第30條「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要求賠償相關的損害。
基於上述,A廠商要進行下列處理,才不會遭公平會裁罰或遭C廠商求償:
1. 委請專業機構(例如專利事務所)鑑定C廠商的乙產品,確認鑑定結論是乙產品有落入A廠商的專利權範圍
2. 取得上述鑑定報告後,先發函通知C廠商,才發函給B廠商
3. 警告函的內容,要明確記載甲商品的專利號碼、專利內容範圍、乙商品的名稱、乙商品在B平台上架等受侵害的具體事實,並附上鑑定報告的節本及結論
Tips:
1. 企業發現有疑似侵害自身專利的情形時,建議先尋求專利專業機構(例如專利事務所)諮詢。
2. 若企業取得有利的鑑定結論而決定寄發警告函給「交易相對人」時,建議詳細參考「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的規定。
3. 如果企業遇到類似案例仍有疑問,建議可至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之「中小企業法律服務網」預約「榮譽律師」諮詢服務。